教育部拟严禁教职工跟未成年学生谈恋爱,羊城晚报记者采访参与制定该规定的学者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老师与学生谈恋爱,究竟是真爱还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施性侵犯的幌子?这是过往一些刑事案件中常常出现的辩题。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4月6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

“征求意见稿汇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便于学校查阅,相当于一个操作指南。从内容上看,它在保护学生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直面、回应了近些年来社会比较关切的问题。”参与征求意见稿制定工作的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告诉羊城晚报记者。

背景:

性侵学生案件中常有老师辩称“谈恋爱”

郗培植说,征求意见稿直面、回应了近些年来社会关切的问题,表现之一是明确禁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之前,我们在调研时,对于老师与未成年人学生发生恋爱关系这种情形,大家都避而不谈或者‘谈虎色变’予以否认,但从媒体报道出来的情况看,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发现,有的老师甚至以“谈恋爱”的名义对学生实施性侵犯。

2017年9月,粤西某中学教师伍某某到一所小学支教。同年11月,伍某某认识该小学五年级学生阿娟(化名、时年10周岁)后,以帮助阿娟补习英语以及与阿娟恋爱为名,不断通过写情书、传递纸条等方式,谎称自己离异,多次将阿娟叫到其宿舍内,在宿舍内多次猥亵阿娟、并多次与阿娟发生性关系。因担心阿娟怀孕、亦害怕东窗事发,伍某某购买避孕药给阿娟服用,并指使阿娟将其写给阿娟的书信藏起来或烧毁。阿娟没有服用避孕药,亦保留了部分伍某某书写给其的书信。2018年4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月伍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经法院终审,伍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作用:

从前端预防教职工借恋爱之名性侵学生

郗培植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说明现在教育部门要把这些问题摆在台面上,不回避问题,并着力从制度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郗培植解释,该条明确了教职工不允许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为什么要这么规定?教职工在学校中肩负着特殊的保护职责和义务。在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相处的过程中,年龄悬殊、人生阅历悬殊会导致在这种所谓的恋爱关系中形成了强势的一方,学生不自觉地形成了弱势的一方。所以,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这是一种前端预防,在今后能够起到预防教职工借恋爱之名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学生现象的发生。”郗培植说。

缘起:

“一号检察建议”剑指校园安全

郗培植介绍,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是部门规章,源于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它的核心内容是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为何教育部现在才公布征求意见稿?郗培植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此前处于修订阶段。2020年10月和12月,上述两部法律修订完毕。征求意见稿是在上述两部法律修订发布后,进行汇编定稿。作为部门规章,它具有明确的特点,它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学校责任的部分进行了统合。

“关于学校责任的一些规定,涉及的法律有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前期我们参加调研时,很多基层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能够全面知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起到了一个编纂的功能,方便查阅,同时它还对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方便操作。”郗培植说。

建议:

校外培训、托幼机构也应纳入规定中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对在园、在校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适用本规定,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理,应当适用本规定并从重处理。”

郗培植解释,幼儿园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年龄更小,特殊教育(比如残疾人教育)中的学生群体更应该受到特殊保护,所以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从重处理”。

不过,郗培植指出:“应该把校外培训机构、辅导机构以及托幼托管机构也纳入这部规定中”,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未被纳入,可能是因为一些人认为这些校外教辅、托管机构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教育部门监管,从目前实际来看,教育部门监管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他山之石

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在不少国家都是犯罪

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实际是一种特定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明确禁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甚至将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规定为犯罪。

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与被保护人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与受自己教育、抚养或监护的未满18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的,可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专门规定了滥用信任关系犯罪——(被害人)不满16岁,犯罪人是该未成年人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由于照顾、教育、培养、监护、看管等原因而受托照管未成年人或与其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其他人。

普通法系国家中,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规定:滥用信任关系与18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要处5年以下监禁刑。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三个年龄节点——10岁、16岁和21岁:与不满10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一级重罪,没有任何辩护理由,最高可处死刑;与10-16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是二级重罪,唯一的辩护理由是确实不知对方是该年龄段的少女;被害人不满21岁,而行为人是对方的监护人或对其福利负有通常的监督职责之人,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曾指出,当双方具有特定的关系——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教师和学生或者医护人员和病人时,这种所谓的性同意是无效的。“法律虽然没法改变人心,但至少应该有所作为,对于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法律应该加以惩治。” (董柳)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