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申请再审规定》),并已于4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全文共六条,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以及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等原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案件的基本类型。《申请再审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以下七种类型的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2、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类型。《申请再审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四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类型: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3、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申请再审规定》第四条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当事人不服再审判决、裁定的救济途径。《申请再审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申请再审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更好实现审级制度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