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一名13岁的未成年少女,这是有多么禽兽不如的人才能干出这种事情?在2021年4月7日晚上,山东省日照市,一名13岁的女孩发视频自曝称,她被一个人邀约去吃饭,强迫她喝酒,恐吓她和一名40多岁的大叔发生关系……

“我叫安某,今年13岁,3月25日被潘某某邀请去吃饭,强迫我喝酒,恐吓我和一名40岁左右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又恐吓我和我的家人,不让我们声张这件事,因为不同意私了,我受到了家人的暴打。”这是13岁女孩安某的原话,因为安某不同意私了,还被家里人暴打了一顿,“求转发,求帮助,安某在此谢过大家”,视频中,在说完前述话语后,这名13岁女孩面对镜头磕头,在女孩的手持纸板上,她写下了自己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和手机号。

针对此事,在4月7日晚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已经在辖区望海路派出所报警,目前,公安刑警大队和辖区内的望海路派出所正在调查此事,望海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所已经接到了报警并受理了该情况,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至于情况是否属实,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

在4月8日,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关于网上一女孩反映被强奸的情况,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已组织刑侦部门和派出所同步开展工作,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希望广大网友不要再对视频等相关信息进行传播,避免给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庭带来伤害,共同携手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绥青新闻评论:

一位13岁的未成年少女声泪俱下地供述了自己被强奸的事实,无助和失望在她稚嫩的脸上体现得淋漓尽致,13岁这个年纪,未来还有着大好的青春年华,如果不是迫不得已,谁会用自己的隐私来换取帮助呢?我相信女孩真的受到了非法侵犯,当然,具体案件事实还需要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查证属实,那么那名40岁左右的男子将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40岁左右的男人在明知女孩未成年甚至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使用强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已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该从重处罚,至于本案的始作俑者潘某某,虽未实际与13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但仍可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共犯一般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犯的,1人既遂全部既遂,也就是说,即使一方没有实施最后的犯罪行为,但因先提供了帮助,所以仍然要承担同样的罪行,本案中的潘某某在晚上邀请13岁女孩吃饭,中途不断灌酒,可以看出这是一次预谋已久的犯罪行为,而非醉酒后临时起意的强奸,并且在事后不断威胁女孩及女孩家人,企图花钱私了解决事情。

整个案件的开头至结尾,潘某某都参与了进来,足以见得其完全符合共犯的标准,应以强奸罪论处,强奸罪能花钱私了?不要说女孩不同意,就算是同意,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根本不可能私了,潘某某的想法未免过于幼稚了。

根据安某的供述,其不同意私了,竟遭到了家里人的暴打,很难想象,天底下竟然还有这样的父母,无可厚非,父母是女孩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替女孩承诺一些事项,但身体自由、身体完整、两性权利,就算是父母也不能干涉。

父母为什么会如此糊涂呢?令人质疑,有网友给予了两种猜测,其一是父母可能遭受了某种巨大的威胁,迫于无奈之下,为了保护女孩才不得不答应私了,而女孩的坚持让他们生气,才不得不打了她一顿,其二是父母见钱眼开,在巨大的金钱诱惑之间迷失了自己,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能拿到赔偿对于家长来说最好不过。

但无论是哪种,父母都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应该接受良心的谴责,目前,事情还有待警方调查清楚后进一步报道,那么对此,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