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东海 巴蜀独立评论
“内部处理”是很多冤案当事人和家属在举报控告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时,处理机关经常拿来搪塞举报人和控告人的说辞,大意就是你举报控告的事情我们知晓了,甚至我们也认为不妥、不对,至于不妥在哪里,不对在什么地方,你没有权利知道,因为你举报控告的对象是我们自己人,所以我们会关起门来对你举报控告的对象进行处理,怎么处理不告诉你,处理结果你没必要知道,听的很熟悉,怎么都有点像帮会惩戒其成员了。
其实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总有一些事情不是那么方便让外界知晓,甚至也没必要事无巨细都让外界明白,比如一个政府部门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奖惩等管理措施,只要不违法,制定一些内部规则制约其员工的行为,也是有必要的,如禁酒令,如一些特殊部门对员工的着衣打扮要求,或者所谓微笑接待,或者员工内部的感情纠纷等等,这本是让工作人员保持良好工作作风和形象的应有举措,本来不需要对外大肆宣扬,工作做的好是本分,做的不好是渎职,如果分内的事情大肆宣扬,总难免有作秀的嫌疑。
内部处理针对的事情至少不应该涉及员工违法犯罪,因为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该员工的行为就具有了普遍公益关注的价值,对该员工的处理过程及结果也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拷问,尤其是公职人员,其行为直接和公众的利益挂钩,公众当然拥有知情权,并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使公民监督权。
内部处理针对的事情也不应该涉及对外的执法和司法,因为一旦和外部的人事有了牵联,尤其是权利受到侵犯的对象,当然就应该知晓该事情的后续处理过程和结果,从而更好地维护和恢复受损的权利和名誉。比如下属无故顶撞领导,只要不涉违法犯罪,内部怎么处理都可以不让外界知道,但如果这个下属对前来办事的老百姓无故发飙,则不但要对这个受辱的个体进行弥补,甚至也应该对社会有个交代。除了知情权,还应该为权利受损的对象提供维护和恢复受损权利的通道,甚至主动纠正和恢复受损的权利,才不失为有担当的做法,也是现代公职人员的基本伦理要求。
内部处理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就是起到疑似掩耳盗铃的作用。如果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程序法操作,很多大量存在的领导办案(领导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指东不能够往西,领导说有罪,没有罪也要办成铁案)、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就没有了滋生的温床,寻租的市场也会大大萎缩,一些官员手中握有的权力也会大大缩水,这显然不符合他们的利益。没有了“内部处理”这块遮羞布,很多事情也就无法交代,很多道理也会无法说通,很多丑恶也会曝光于天下。
贵州林校吴传远贪污受贿案及周武、龙延梅、王彬的贪污案就连翻遭遇了多次“内部处理”这块铁板:
内部处理一(同案强拆):吴传远、周武、龙延梅、王彬均是贵州省林业学校的教职员工,其中吴传远还是校长,他们由于同一件事情被抓捕,所涉情由也大同小异,无非就是一个职务和主次的区别,原本是同一个案件,即便从节省司法资源、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等角度看也应该作为同案处理,可最后却被硬生生拆分成两案,一个在贵阳市修文县法院处理,一个由贵阳市南明区法院管辖,当事人和家属至今不明白他们这样“内部处理”有何积极意义,是为了公平公正,互相制约吗?但当当事人及律师因为贵阳中院违法内审依法要求当事法院回避时,却遭遇了另一块铁板。
内部处理二(违法内审):周武、龙延梅、王彬贪污案在一审审理期间,就把该案上报到贵阳中院,贵阳中院则在二审尚未开始时针对一审做出内审批复《关于被告人周武、龙延梅、王彬犯贪污罪一案批复》(2020)黔01刑他9号,并直接就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意见,而一审法院也是完全照抄贵阳中院的意见作出判决。吴传远贪污受贿案同样在案卷中找到了该案经过贵阳中院内审的相关证据。
内部处理三(控告答复):上述当事人和家属在偶然得知贵阳中院违法内审导致冤案错判后,不断向纪检监察、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举报和控告,起初无人理睬,后经过持续交涉,贵州省纪委和贵州省高级法院监察室答复,他们对该控告案涉及的法官已经进行了内部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不告诉当事人和家属。根据笔者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这种内部处理只怕不会是处理那些参与内审的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及法官,更大程度上是处理那个不小心把内审批复及相关批示文件放在案卷中的倒霉法官,“家丑不可外扬”,怎么藏个东西也不会藏呢?必须严肃处理,以绝后患!
内部处理在很多刑事案件处理中已经成为常态,笔者在网络上稍一搜索,就发现以类似“内审”方式内部处理案件的情况不少。
备受社会关注和诟病的法院副卷制度就是内部处理的集大成者,一个案件真正的决策过程及关键决定往往是由副卷记载和保存的,这个过程完全对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封闭,其实是架空了刑事诉讼法的抗辩庭审制度。
内蒙通辽法院在审理刘素琴涉黑案过程中,就把尚在通辽市中院一审的案件向内蒙市高级法院汇报听取上级法院意见并做了详细会议记录,上述会议记录被放在法院的副卷中并被律师获知,事后法官竟然威胁律师,要求律师尽快将该副卷材料退还,否则要对律师进行处理。
山东即墨市法院在审理傅建军滥用职权案时,即墨法院公开对辩护律师扬言该案要上报山东省高级法院定夺,最后是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三家联合办案决定即墨法院再审案件判决结果。
这种内审制度还有公开化、规范化的苗头,比如陕西省法院网就有一篇关于内审的重要新闻,标题为《陕西高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备案和内审制度》,该制度要求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包括《刑法》第八、九章犯罪)一律实行备案制度,即全省各级法院对本院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审结后(包括一、二审)要层报省法院刑二庭备案;对原为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上报省法院进行审查;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层报省法院进行审查。
贵阳中院虽然没有发现正式内审文件,但其内审批复却有正式的案号和文号,且从上述批复可看出,贵阳中院的内审案件绝不是个案,而是批量生产。
所谓内部处理,就是潜规则,就是领导个人意志和监督机关个人私利的兑付机器,就是架空社会监督,方便少部分人为所欲为的借口,背后必定深埋着见不得光的腐朽交易。
内部处理不是遮羞布,因为但凡有内部处理的地方,必定会引起大家的质疑和猜忌,但它却是滋生贪腐和不公的温床,是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的孵化器。
中央整顿政法队伍的声势浩大,也确实在产生一些成效,但如果要想根治政法队伍职务犯罪,从惩治内部处理入手,必定会事半功倍!
文东海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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