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E****6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寺庄镇西侧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前方由毕红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毕红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毕红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与毕红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毕红旺家属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毕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1年1月2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