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办理会见事宜,接连遇到几件值得深思的事,略作记录,共勉。
见闻一:
近日前往某监狱会见,发现一处值得玩味的细节,监狱对委托辩护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会见材料要求存在明显区别。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律师会见只需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律师凭法律援助指派函、律师证即可办理会见。
但实践中,该监狱除要求委托律师提供法定材料外,还额外要求提交会见提纲,即列明律师会见时拟询问的问题。
既然同为执业律师,为何委托律师需额外提交会见提纲,而法援律师仅需法定文件?
究其原因,无非是监管方对委托律师的信任度更低,试图通过提纲实现对会见内容的全场监控。而法援律师由国家机关指派,立场更易被监管方所认可。
同样是依法履职,因委托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有趣。
见闻二:
我目前办理一起在押罪犯又犯罪的案件,该名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过失致人重伤,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诉,我担任其辩护人。
在会见当事人时,监狱安排民警全程在场监视。
从法律身份上看,当事人对前罪而言是已决罪犯,但对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后罪而言,其身份属于犯罪嫌疑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监狱对嫌疑人派员全程监视、旁听会见,本质上限制了律师与嫌疑人的正常会见交流。
见闻三:
我此前曾专门撰文《律师接受未归案嫌疑人咨询的风险及正确姿势》,为未到案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风险极高,务必慎之又慎。
近期正好就碰到了一起,我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当事人说监室来了个律师,这个律师接受了未到案的强奸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询,该嫌疑人全程录音,咨询后应该就去办案机关接受讯问了,办案单位未立即拘留这名嫌疑人,后嫌疑人出境在逃中。
中间经过不清楚,总之律师就被抓了,涉嫌伪证犯罪,在看守所里呆了几个月了,不出意外肯定要判刑。
我的实操经验是,在解答案件所涉问题时,不对案件事实发表过多的意见,这是铁律。
同时,可以对所涉罪名、立案标准、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档次、罚金、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解答,并核实其是否有与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坦白、赔偿等)。这是完全可以做的工作。
至于嫌疑人利用这些知识怎么去供述犯罪事实,与我们无关了。
接受这类咨询,一定要谨慎,把它当作有录音一样看待。
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l5599l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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