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工作单位解职后的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中,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何认定很重要,因为事关最终赔偿金额的多少。那么,在平均工资认定中,单位发放的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能否计入工资总额中呢?近日,青岛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就清楚地解释了这个问题,一起来看一看吧。
丁先生自2014年9月23日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证券营业部工作。2019年8月15日东北证券山东路营业部无故将丁先生辞退,并支付给丁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万八千余元。
东北证券山东路营业部提交的工资表显示,丁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两千六百余元。东北证券认为,按照相关法规,已经足额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是丁先生有不同意见。
丁先生提交的银行工资流水显示,其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收入总额超过三万五千元,平均工资接近三千元。
东北证券认为,丁先生提交的银行流水中,含有采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经纪人风险准备金等,除防暑降温费外,其他不应计算在工资总额中。
丁先生先是申请劳动仲裁,于2019年11月25日被驳回。丁先生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冬季取暖补贴不应计算在工资总额中,防暑降温费应计算在工资总额中,2019年1月发放的经纪人风险准备金158.63元,明显不属工资。故丁先生主张不应扣除以上应扣除的三部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该解释中,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有详细而且明确的规定。令人奇怪的是,在这样明确的规定面前,丁先生依然不依不饶的从仲裁到一审、二审,将法律程序走了一遍,实在不太能理解其动机和思路。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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