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份起诉书,两位被告人年纪轻轻却走了歪路……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1年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因抢劫罪,于2009年5月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5年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2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3年5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0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屈某某、司某某通过网络全国资源群找来卖淫女姚某、刘某等人,将租赁的房屋提供给姚某、刘某等人卖淫,同时采用“如意茶道”、“美羊羊”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并招揽嫖客上门嫖娼,按所得嫖资与卖淫女五五分成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97250元。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司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容留二人以上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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