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商业圈中,某当“庆余年”大战被炒的轰轰烈烈,引起了投资者和创业者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思考,本文以国内公司为例,就股东如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简要探讨。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创业者不重视股权架构设计,简单从照搬了一份股东协议或者章程模板便开启了公司生涯。这种简单的股权协议基本起不到特别约束作用,股东对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只能依据公司法对公司和股东会运行的基本要求进行规范。这种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原则也是简单的“股权越多,控制权越大”,其中几个重要的股权控制节点如下:
l 绝对控制权——67%股权,相当于100%的权力,对公司从生到死所有大小事项均能实际控制
l 相对控制权——51%股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事项外,均能实际控制
l 安全控制权——34%股权,对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l 临时会议权——10%股权,可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l 临时提案权——3%股权,开股东会前临时增加提案
l 代位诉讼权——1%股权,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上述股权架构模式简单粗暴,“有钱就有控制权”,本文不再过多分析,下文将对其他股权架构设计模式下的股东控制权进行介绍。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常指在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由多个投资者或股东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扩大共同的表决权数量,形成一定的控制力。
“一致行动人”这一条款,目的通常在于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于上市公司而言,此方式亦适用。比如,曾掀起大风浪的“万宝事件”,宝能系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等“一致行动人”,持续收购万科A股票,成功规避了监管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使宝能系超过华润集团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这也导致万科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投票权委托
利用投票权委托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典型代表是京东。京东在股权融资的同时,刘强东本人与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及增资的投资者签署了投票委托协议,根据投票委托协议,其他股东将股东会投票权交由刘强东行使,因此,即便刘强东在京东集团仅持有15%左右的股权,却对公司拥有牢固的控制力。
近期新闻报道刘强东大量辞去京东集团下的职务,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误以为刘强东大势已去,失去了对京东的控制权,其实那是吃瓜群众们对京东的股权架构并不了解,东哥依然京东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四、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多为员工持股平台,其作用有三:一是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防止股东人数过多难以组织股东会议;二是减少税负、降低持股成本;三是保证公司决策权和控制权在创始人股东手中。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股权架构设计,巧妙地把分红权分给了投资者,而表决权始终留在创始股东手中。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模式典型的成功案例非蚂蚁金服莫属,蚂蚁金服作为上市估值上万亿的金融独角兽,它的股权架构模式也值得其他企业学习。根据公开工商信息,蚂蚁金服有32个股东,其中两个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掌握了约50%的股权,属于控股股东,而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的唯一合伙事务执行人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由马云100%控股。因此,蚂蚁金服的多级股权架构设计,使马云通过股权控制杠杆,以小股份实现了对蚂蚁金服的控制。
五、AB股模式
AB股即同股不同权的股票。将股票分为A股和B股两个层次,对外部投资者发行的A股只有1票投票权,而创始股东持有的B股每股有N票投票权(N通常为10)。根据公司法,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同股不同权,而上市公司还有诸多限制。
AB股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百度,当年谷歌想通过收购百度股票实现对百度的控制,从而占领中国市场。而百度通过“牛卡计划”将在美国股市新发行的股票设置为A股,每股只有1票表决权,而李彦宏等创始团队所持股份为B股,每股享有10票表决权。这样一来,只要李彦宏等创始人所持的股份在11.3%以上,谷歌就无法控制百度。
一个好的股权架构设计能够帮助公司稳定发展,明晰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分配,为股权融资免去控制权争夺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创业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前提。企业家应当寻找专业律师设计适合自身的股权架构,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为公司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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