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住房保障复核实施方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
2021年住房保障复核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我县2021年住房保障复核工作,根据省、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制定《大厂回族自治县2021年住房保障复核实施方案》。
一、住房保障复核范围
2021年住房保障复核家庭包括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已配租公租房家庭。
二、保障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标准
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实物配租保障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对复核实物配租的本县低保家庭、孤老病残家庭、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役军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复核实物配租的本县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的40%给予补贴;对复核实物配租的本县中等及偏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的20%给予补贴。对复核实物配租的家庭,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缴纳房屋租金。
2021年我县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为5.5元/月/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2021年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按季度予以发放。
三、住房保障复核条件
(一)复核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已组建家庭(含单亲家庭、单身35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满1周年)。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确定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0.8倍(即37476.8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3、复核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租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未取得营业执照。
6、2020年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
(二)复核公租房的本县低保家庭、孤老病残家庭、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役军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21周岁,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含单亲或单身家庭)。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确定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0.8倍(即37476.8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3、复核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
4、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复核公租房本县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21周岁,具有本县户籍(含单亲或单身家庭)。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确定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0.8至1.2倍(即37476.8—56215.2元)之间,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
3、复核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
4、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四)复核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21周岁,在我县实际工作。
2、劳动关系稳定,在县域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已缴纳至2020年12月份。
3、复核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本县确定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2倍(即56215.2元)以下。
4、公租房配租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无房产。
注: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及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县确定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至1.2倍之间,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
无房(产)是指复核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并且已转让过私有住房满3年,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以上年限均以复核之日起往前计算。
孤老是指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
病指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的家庭。
残指持有县级以上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的家庭。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四、申报资料
申请复核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政府、园区申领填写《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如申请复核家庭情况发生变更根据情况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新增(减)成员户口簿及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
(三)有低保、孤老病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役军人、劳动模范等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1份。
注:重大疾病人员提供诊断证明、病例单复印件1份。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公告(4月16日至4月20日)
通过县电视台公告,居(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贴复核公告,发布复核公告等方式,公布此次复审工作,广泛告知社会。
(二)申请受理(4月21日至4月27日)
复核家庭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领取《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
(三)居(村)委会、工作单位(企业)初审(4月28日至5月7日)
居(村)委会、工作单位(企业)重点审查复核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完整,复核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复核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复核条件。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企业)在《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按住房保障申报类别分类汇总后报辖区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四)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复审、公示(5月8日至5月23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收到辖区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企业)上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
对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主要内容为:复核人及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情况及孤老、病残、劳动模范等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具公示结果证明,按住房保障申报类别分类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5月24日至6月2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上报复核材料统一汇总,将汇总的复核家庭成员信息明细表转交至县房屋交易登记中心、不动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社会事务、税务、车辆管理所、公积金、残联等部门联审查档。
(六)住建、不动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社会事务、行政审批、税务、车辆管理所、公积金、残联等部门联审查档
(6月3日至6月20日)
县住建、不动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社会事务、税务、车辆管理所、公积金、残联等部门对转来复核材料分批分类进行查档,并将审核查档情况加盖公章报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七)县住房保障部门复核(6月21日至7月1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八)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7月2日至7月6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间,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部门逐级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将按县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九)登记建档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符合复核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建档,录入电脑。对复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调整保障资格、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十)保障事宜
住房保障部门对租赁住房补贴复核家庭按季度予以发放补贴;对公租房复核家庭适时签订《大厂回族自治县公租房实物配租合同》,明确配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六、保障性住房相关事宜
(一)公租房权属管理
县政府产权的公租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县政府行使管理权。公租房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转让、转租等。
(二)公租房年度审核
公租房配租对象享受公租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园区、居(村)委会等部门,对配租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对在年度审核中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办理续租手续;经年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租房。
(三)公租房退出管理
公租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住房。
1、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
2、获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5、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6、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7、转租、出借公租房的;
8、改变公租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9、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逐级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从取消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租金,并应将承租的公租房在3个月内退回。逾期仍不退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公租房。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复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社会事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税务、公安、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确保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
(二)专人负责。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得力人员,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加调查培训,确保职责清晰,程序公开,秉公办事,按时间节点做好2021年度住房保障复核工作。
(三)严格审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审核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可靠。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交接,对各审核环节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家庭的复核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之间的复核材料接转,要有交接手续,认真做到交接手续齐全,复核材料规范。
附:1、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
2021年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
2021年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我县2021年公租房分配工作,根据省、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制定《大厂回族自治县2021年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一、公租房分配范围及原则
2021年公租房面向新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的本县低保家庭、孤老病残家庭、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役军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申请家庭按区域(县城区、夏垫镇、祁各庄镇)结合自身生活、工作需求定向申请。
公租房配租优先保障本县低保家庭、孤老病残家庭、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役军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公租房房源及保障标准情况
(一)公租房房源情况
1、夏垫区域配租33套:孔雀城华清园(位于夏垫镇102国道北侧)计划配租公租房14套,单套建筑面积40.73—40.94平方米;阳光新园小区(位于夏垫镇102国道北侧)计划配租公租房14套,单套建筑面积58.03—60.03平方米;首钢.圣拉斐尔小镇(位于福喜路东侧)计划配租公租房5套,单套建筑面积46.46—59.21平方米。
2、祁各庄区域配租77套:潮白河孔雀城玉兰园·榕枫园(位于祁各庄镇西关村段)计划配租公租房40套,单套建筑面积37.22—57.46平方米;大卫城诗园(位于祁各庄镇田各庄村段)计划配租公租房14套,单套建筑面积47.18—50.22平方米;阳光佳苑(位于祁各庄镇田各庄村段)计划配租公租房23套,单套建筑面积59.55—61.76平方米。
3、县城区域配租96套:东部孔雀城(位于规划永安路西侧、芦庄村段)计划配租公租房45套,单套建筑面积约43.63—58.94平方米;北辰阳光小区(位于县城区北辰街北侧)计划配租51套,单套建筑面积44.75—64.47平方米。
除上述房源外,对于2021年住房保障复核工作中腾退房源按区域纳入2021年公租房分配计划。
(二)我县公租房配租保障标准
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实物配租保障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对申请实物配租的本县低保家庭、孤老病残家庭、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役军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申请实物配租的本县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的40%给予补贴。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缴纳房屋租金。
2021年我县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为5.5元/月/平方米。
三、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的本县低保家庭、孤老病残家庭、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役军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厂县户籍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申请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满一周年)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家庭。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县确定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即37476.8元)标准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未配租公有住房或公租房。
4、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本县低保、孤老病残、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役军人家庭。
(二)申请配租公租房的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26周岁,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含单亲或单身家庭)。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县确定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即37476.8元)标准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未配租公有住房或公租房。
4、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注:低保家庭是指具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具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
无房(产)是指复核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并且已转让过私有住房满3年,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以上年限均以复核之日起往前计算。
孤老是指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
病指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的家庭。
残指持有县级以上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的家庭。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四、申报资料
申请公租房的本县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1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证明1份;
5、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为单身家庭需填写单身承诺书;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企业),需由工作单位(企业)出具申请人或家庭成员2020年收入明细单并加盖公章。
7、家庭成员如不具有本县户籍的,需由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1份;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的证明1份。
8、属于低保、孤老病残、退役军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劳动模范等情况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1份。
注:重大疾病人员提供诊断证明、病例单复印件1份。
五、配租方式及流程
(一)各区域公租房配租方式
各区域公租房配租均采用电脑公开摇号方式,按照便于租后集中管理的原则,根据申请家庭户数、人数确定具体配租楼栋号、房源。经公证部门公证,摇号前一天把所有申请家庭的信息和房源信息输入电脑后进行封存。
(二)公租房摇号先后批次
按照优先本县低保家庭、孤老病残家庭、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退役军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其次保障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的顺序依次进行摇号。
(三)公租房摇号基本程序
1、电脑随机摇取出中号家庭及分配房号。
2、电脑随机摇取未中号家庭的轮候顺序号。
(四)公租房摇号具体流程
1、公证人员现场启封摇号机,并全程监督分配流程。
2、现场电脑随机抽取3名摇号代表,3名摇号代表负责为申请家庭摇取分配房源及未中号家庭的轮候顺序号。
3、由1名代表发出开始和停止口令,另1名代表当场启动和终止电脑摇号程序,第三名代表负责监督,摇取中号家庭及分配房号。
4、工作人员宣读中号家庭配租房源。
5、全部房源分配到位后,由3名代表继续摇取未中号家庭的轮候顺序号,未中号家庭按顺序号备选,对中号家庭放弃的房源,按照备选顺序号优先选房。
三名代表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宣读分配入围家庭对应房号和轮候选房顺序号;公证人员和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房源分配仪式完毕。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公告(4月16日至4月20日)
通过县电视台公告,各居(村)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县住建局张贴申请公告,发布申请公告等方式,公布此次申请配租公租房条件、申请程序、房源信息等,广泛告知社会。
(二)申请受理(4月21日至4月27日)
申请家庭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领取相关申报表。
(三)居(村)委会、工作单位(企业)初审(4月28日至5月7日)
居(村)委会、工作单位(企业)重点审查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企业)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按公租房申报区域分类汇总后报辖区镇政府、街道办。
(四)镇政府、街道办复审、公示(5月8日至5月23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区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企业)上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
对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及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情况及孤老、病残、劳动模范等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具公示结果证明,按公租房申报区域分类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5月24日至6月2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上报材料统一汇总,将汇总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明细表转交至县住建局、不动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局、税务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残联等部门联审查档。
(六)县住建局、不动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残联等部门联审查档(6月3日至6月20日)
县住建局、不动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局、税务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残联等部门对转来申请材料分批分类进行查档,并将审核查档情况加盖公章报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七)县住房保障部门复核(6月21日至7月1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7月2日至7月6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间,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部门逐级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将按县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九)登记建档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建档,录入电脑。对核查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调整保障资格、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十)适时保障
申请配租公租房的家庭将通过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统一进行配租。具体时间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十一)签订合同
县住房保障部门与确定配租公租房的家庭签订《大厂回族自治县公租房实物配租合同》,明确配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合同期限1至3年。签订《大厂回族自治县公租房实物配租合同》,具体时间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租房所在项目物业公司另行通知。
七、保障性住房相关事宜
(一)公租房权属管理
县政府产权的公租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县政府行使管理权。公租房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转让、转租等。
(二)公租房年度审核
公租房配租对象享受公租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园区、居(村)委会等部门,对配租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对在年度审核中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办理续租手续;经年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租房。
(三)公租房退出管理
公租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住房。
1、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
2、获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5、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6、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7、转租、出借公租房的;
8、改变公租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9、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逐级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从取消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租金,并应将承租的公租房在3个月内退回。逾期仍不退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公租房。
(四)其他事宜
1、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配租住房的,取消本次租房资格,以后如需配租公租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2、对2020年领取住房补贴并参加本次公租房配租的家庭,在公租房交付前仍继续享受住房补贴保障,公租房交付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对累计申请配租(售)保障性住房三次均放弃的家庭,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4、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租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其租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按照物价部门确定限价房配售价格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差价。
5、我县公租房轮候期限为一周年(自电脑摇号确定轮候顺序之日起满一周年),轮候期中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租房建设、装修情况列出供应计划,通知各区域轮候家庭根据轮候顺序依次选房,轮候家庭只有一次选房机会,即对放弃选房配租的轮候家庭,如县住房保障部门再次列出供应房源,之前放弃选房配租的轮候家庭无资格再次选房配租。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县重点民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要切实把此项工作放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认真组织。各镇、北辰街道、各园区、住建局、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公安局、公积金、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确保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
(二)专人负责。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得力人员,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加调查培训,确保职责清晰,程序公开,秉公办事,按时间节点做好2021年度公租房分配工作。
(三)严格审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申请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可靠,并只得为申请人出具一份收入、住房等相关证明,坚决杜绝重复申报现象发生。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交接,对各审核环节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家庭的申请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之间的申请材料接转,要有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申请材料规范。
附件:1.《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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