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与雇员形成雇佣关系,雇主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致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认为雇员在本次事故中操作有失误,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没有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实雇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审法院对该辩解不予支持,没有判决雇员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也并无不当。
案件简介:
2 015年6月26日下午,新洲汉新玉捷厂找第三人联系工人为其安装设备,第三人经量后联系了包含熊小春在内的9名点工从事设备安装,报酬结算方式为点工220元/日。 2015年8月14日9时许,熊小春在新洲汉新玉捷厂从事提升机链带安装工作时被绳子勒伤左腿,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5天,花去医疗费78,807.27元。 经过鉴定熊小春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分歧在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员在从事劳务过错中受伤,雇主是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是承担过错责任?如果雇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是否承担一定责任?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还是雇员承担?雇主公司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部分赔偿责任?
湖北高院认为:
关于被申请人等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的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雇佣关系,申请人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被申请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致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操作有失误,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没有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审法院对该辩解不予支持,没有判决被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也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申132号 (武汉市新洲区汉新玉捷建筑材料厂、熊小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石江超律师 以案释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对雇员受害的损失赔偿,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关键在于雇主是公司还是个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适用过错责任。但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公司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2、公司与个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本案中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由新洲汉新玉捷厂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无过错赔偿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损失全部赔偿为原则,部分赔偿为例外。只有雇主能够证明雇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由于雇主新洲汉新玉捷厂不能证明雇员熊小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由雇主新洲汉新玉捷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1:
【裁判要旨】
1、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前提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主公司主张依据该条雇员应当对其自身损失承担责任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
案件来 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2723号民事裁定书(宜昌市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万富、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延伸阅读2:
【裁判要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过错并非雇主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系以叶宗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为由认定连城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承担的依据为叶宗来与连城公司之间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而非过错。故连城公司以其对叶宗来摔伤无过错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不成立。
案件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申5051号民事裁定书(大冶市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宗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附相关案例:
1、济源中院(2018)豫96民终1353号民事判决书
2、徐州中院(2019)苏03民终3513号民事判决书
3、湖州中院(2019)浙05民终322号民事判决书
4、成都中院(2018)川01民终15239号民事判决书
5、汉江中院(2019)鄂96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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