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朋友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入院治疗半年后出院,至今服药。然后她家里一直没停止给她安排相亲,出院修养了几个月就恢复工作,隔年就开始相亲,相了几个她都不满意,然后去年她相亲了一个本地男孩,学历工作家庭身高体重啥的,总之各方面条件俩人都很相配,也谈得来,就开始谈婚论嫁。到了这地步她就把她男票也带到我们圈子里一起玩,算是大家都照个面,熟悉熟悉。所以我和她男票也渐渐成了熟人,时间长了也大概能判断出这男孩和他家里人都是本分人。
我就问我朋友她那事说没说,她说没说,也不打算说。我也知道这个说了的确有危险性,大概率就黄了。所以也没明着劝,就说等你俩情到浓时,结婚扯证前还是得试探试探,暗示暗示,要不隐瞒这么大的事有点良心过不去。
前月她开始筹备婚礼,看婚纱照,找婚庆,俩人还没扯证。我陪着看过几次,期间又问她,她说不准备说,每天就吃一片药,也不会露馅。再过几年应该就可以停药了,停药后再怀孕,问题也不大。
其实我觉得问题有点大,但我不是精神科医生,而且我查了查,精神类疾病的发作机制也没有定论,但是我知道她妈妈早几年也发作过一次,也住过院。我从来没和她谈论过她的发病算不算“遗传”,这话题不敢碰,她出了院我们在一起也不怎么提这段过往。
她备婚的时候她男票也经常陪着,言谈举止,看得出很老实很体贴,是很认真的投入这些琐碎的事情。不像有些准新郎对婚纱照婚庆基本都是一脸“我就当背景板,陪着你们这些女人秀”的不耐烦和冷漠。而且男票也愿意为她花钱,男票家境属于最常见的那种小康之家,父母收入稳定,男票工作体面,没啥大富大贵,她男票如果真是大富大贵,或许还好吧。富贵家庭的抗风险能力终究要强一些。而男票那种家庭是真的禁不住太大的风险。这男票挺老实的。
再然后,我就拐弯抹角绕了个大圈,反正是暗示出去了。
她男票已经坚决提出分手了,她肯定不干。目前这件事情还在进行中。目前来看他男票没出卖我,毕竟我也不是直接告诉,只是委婉暗示,装成不小心说漏,旁敲侧击让她男票起了疑心,然后家里人去查,这种事不查谁也不知道,一旦查了那就是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一查一个准。所以实锤不是我手里溜出去的,男票也没把我曝光出去,朋友也不知道是我走漏风声。
然后我男票知道这事,刚我和他谈起来,他把我骂成了SB。他说这种事一般是男票的亲友团知道后勇于揭发,女方亲友团就算再觉得这事昧良心也应该为了自己的亲人朋友去守口如瓶。这不是良心问题,而是立场问题,是站队问题。你是女方亲友团,就天然要站女方的队,她有问题也要口径一致说没问题,这种事情不是单纯要分个对错是非,而是道义和做人问题。我说那我要是骗婚你高兴啊?
男票说站在他的立场,他当然会感激暗示的人,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不是男方亲友团,我是女方亲友团。如果他是女方亲友团,他也会选择不多嘴,反正不是自己娶精神病。就算会内疚,但出卖了自己的亲人友人一样也会内疚,男票说无论在哪里还是要讲讲人情,不能只分对错。
我说别的事罢了,但婚姻是大事,疾病更是大事,毕竟以后还要怀孕生孩子,男方有知情权。男票说知情权最好是男方亲友团给提供的,女方亲友团不该提供。最后男票还说,他跟我朋友男票也玩过好几次,他说幸好是XXX(朋友男票),他还算脑子清醒而且知道领情,基本不会卖了你,要不XX(朋友)知道是你泄密,她有过精神病,真宰了你,你白死。然后继续骂我傻鸟。
我被骂呆了,其实我也不知道我这么做到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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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对。

咱们就不从道德层面上来说这个问题,单单从法律角度来说,不允许这种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的事情发生。

否则婚姻可以撤销。

所以与其让他们结婚后被撤销婚姻产生更加啰嗦的事,还不如提前让男方知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重大疾病,参考《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包括: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所以,精神分裂症是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重大疾病,是不得在婚前隐瞒的。

如果隐瞒了,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相当于进入了一趟婚姻的坟墓,完好无损地出来,连个离异的记录都没有。

所以,你拯救了你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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