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曰,杭州余杭法院处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为什么说是特殊呢?因为借款双方当事人曾是一对夫妻,且该借款是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18初,小周与小玉商量(均为化名),想让小玉从家用中拿12万拿给他用一下。小玉表示同意,但要求丈夫小周打一张“借条”,小周同意了,并写下一张“借条”。该“借条”内容主要是:小周从家里借用12万块钱,并承诺于2020年1月1日前还给小玉。

后来小周和小玉婚姻出现危机,于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玉拿着当时写下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小周按借条约定还款并支付相关利息。而小周辩解称那个时候我和小玉是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和家里拿了点钱,很正常吧?并且按照规定合法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就算现在离婚了,按平分财产一人一半来算,我只需还小玉6万元就可以了。

法官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小周要按借条约定向小玉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消息来源:钱江晚报)

大家看明白什么意思了没有?我和大家大意上讲述一下吧。小周和小玉原本是一对合法夫妻,没离婚前小周让妻子从家用中拿12万给他用,妻子给了,但要写借条并承诺何时归还。后来两人离婚了,前妻到法院告他,要他还12万。法院依法支持妻子的主张,判定小周要还12万本金连带逾期利息。

说些什么好呢?我个人感觉就是有点“怪怪的”,我就提出几个问题,大家讨论下:

一、小周“借这笔钱”做生意,赚到的钱算谁的?算双方的还是算自己的呢?

二、这12万如果本来就是小周赚回来放家里的,或者有一部是小周赚回来放家里,怎么办?

三、假如是小玉出轨了,按理说是净身出户或者少分点的,这个时候又该如何是好?

你们怎么看这个事?评论区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