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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网传阿里蚂蚁金服前高管涉嫌强奸被捕。女子万某声称其驾车与阿里蚂蚁金服前男高管于某发生剐蹭交通事故后,于某以修车为由,与其互加微信好友。事后于某主动联系万某商议修车事宜。过程中,于某向万某明确表示自己的身份是阿里蚂蚁金服高管,并向其炫耀自己的人脉资源等等。
    之后于某几乎每天向万某嘘寒问暖,表现出暖男的形象,并多次邀请万某出来吃饭喝酒。万某起初不同意,但于某却并没有放弃。最终万某答应前往。 可谁曾想,于某却在用餐时故意将万某灌醉,并在万某醉酒无意识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据万某称,于某得知其要报警后,遂逃往新加坡,并委托律师处理此事。于某回国后就被警方抓获归案。 万某同时还声称,还有女子得知此事后,也表示曾被于某以同样的手段侵犯过,但出于各种原因没敢报警。万某称其联系上了该女子,其呼吁更多的人勇敢站出来指证于某,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据阿里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资料中现在查不到于某的信息资料。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万某还出示了警方已经刑事立案调查的告知书。也就是说,于某目前已经离职,且已经被刑事立案调查了。 1、有网友表示,一个女孩子敢和一个不了解、不熟悉的陌生男子大量饮酒,并导致醉酒,心真大啊!这是惨痛的教训,女生们务必要引以为戒! 甚至有网友质疑女方是没得到自己想要的,然后一拍两散而已!还有网友表示,一看这操作,大概率是老司机,应该还有受害者吧?大胆站出来指证! 笔者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切勿趁人之危,否则怎么解释都没用,即便男方也是醉酒状态也不能侵犯妇女的理由,连从轻处罚都不行! 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就构成此罪,而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概括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和胁迫手段很容易理解,但其他手段的定义则相当广泛。简而言之,大家可以理解为违背妇女意志所实施的手段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任何手段。具体而言,是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因醉酒或其他原因而处于无法反抗或错误认知时被强行为之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证实于某与万某发生关系时,女方是因醉酒而处于无法反抗状态而被强行为之的,那么于某的行为就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强奸三名妇女或以上的,属加重处罚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强奸妇女一人一次既遂的,在有期徒刑4至6年确定基准量刑;每增加一人一次的,将增加有期徒刑9个月至15个月。 换而言之,如果仅仅是万某一名受害者,那么于某将在4-6年考虑量刑;两人就是4年9个月至7年3个月考虑量刑;三人以上就是处10年以上。 当然,如果于某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还是可以分别减少15%、40%以下基准量刑的。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男性网友们,无论你从事什么职业、身居什么职位,千万不要自以为是,更加不能在任何情况下,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否则当女方报警时,就后悔莫及了,且代价是3年以上。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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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传阿里蚂蚁金服前高管涉嫌强奸年轻女子被捕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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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给姐姐转账400万代为买房后,妻子告上法庭,可姐姐却说赠与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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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湛江,一外卖员疑因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自行在执勤交警面前下跪,后来竟被执勤交警掌掴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黄色工作服的外卖员,将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的斑马线上后,小跑至身穿制服、正在马路上执勤的交警面前。 随后外卖员扑通一声,自行跪在交警面前认错,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交警却啪的一声!直接给跪在地上求饶的外卖员的脸上,扇了一巴掌,之后就言语上教训外卖员。 事后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外卖员骑电动车时没有按道行驶。即本应该是直行,外卖员却横过马路了。事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现在外卖员为了准时送餐,不顾自己与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横冲直撞的太多了,确实应当要处罚,但交警那一巴掌,就显然有点“多余”了! 也有网友表示,男子膝下有黄金!外卖员要不是因为身上的千斤重担,绝对不会当众下跪,都相互理解包容一下吧!交警同志没有必要当众羞辱外卖员。 还有网友表示,外卖员违章了,交警有执法权,可以搬出交通安全法任何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便扣车也没有任何问题,但法律没有授权任何人可以打人,所以该处罚的,必须一视同仁,予以处罚! 2、从法律上讲,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人因为迟到、不按时到达等原因,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否则就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这一点没有讨论的余地,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也就是说,网友的分析是有一定道理,且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交警确实可以视外卖员的违法情节,处以扣车处理。 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执法者可以打人这一规定,即交警打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外卖员违章驾驶电动车,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然而打人的交警该怎么罚,自然也不会例外,也不能例外! 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务处分条例第25条同时还规定,以暴力殴打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具体到本案,视频已经清楚记录了执勤交警确实有掌掴下跪外卖员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在人来人往的大马路上实施的,至于是否属于性质恶劣的,相信主管部门定有公论! 最后,交警部门严格执法是为了保护更多的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我们应当予以肯定,但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利用手上的权利,以任何理由对公民实施暴力侵害,否则法律绝对不会坐视不理!因此笔者认为,主管部门一定严肃处理此事,维护当地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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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卖员街头向交警下跪被掌掴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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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周口,一女子与朋友到酒店准备开房打牌时,意外发现身为银行行长助理的丈夫与情人开房。随后女子将丈夫的情人拖至酒店房间不让其离开,过程中,女子还叫来婆婆、母亲等人对情人实施殴打行为。丈夫报警后,情人才得以离开。情人跳楼身亡后,女子及其婆婆、母亲、朋友等4人均被判刑。
    男子胡某与妻子连某结婚不久后,便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其工作银行的行长助理,可谓前途无量。可其却在认识比自己小8岁的女子何某后,便对其展开追求,并与其确定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胡某自以为只要自己不明目张胆,两人的关系就不会被人发现,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其与何某到酒店开房时,碰巧就被与朋友到该酒店开棋牌房打麻将的妻子连某发现。 随后连某与其同行好友马某将何某拽至酒店房间内,并对其实施殴打行为,不许其离开。随后连某叫来母亲、婆婆,三人又一起殴打、辱骂何某。过程中,马某看热闹不嫌事大,遂拍视频并发至网上。 胡某自知事情已经发展到不得不出面的地步,于是来到酒店房间面对此事。胡某报警后,何某才得以安全离开。事后何某一时想不开,在他处跳楼身亡。 最终,妻子连某、朋友马某、母亲、婆婆4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事后胡某毫不意外的与连某离婚。 1、案发后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主要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胡某才是罪魁祸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是认为何某明知道胡某系已婚,却仍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插足他人婚姻,因此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且其系离开后自行坠亡的,不能据此要求4人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网友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一码归一码!即法律从来主张依法维权,绝对不允许以违法犯罪行为对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否则也应当要为自己一时冲动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通过网友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是明显对法律规定存在错误认知的,因此有必要和网友们解释清楚。即司法机关之所以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何某事后自行坠楼身亡,而是4人之前使用了暴力手段不让何某离开酒店房间。 刑事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本案只是非法拘禁一人,且未超过24小时,但过程中,连某等4人具有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情节,故应当刑事处罚。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警方追究的是连某等4人在酒店房间对被害人何某的所作所为,并非是因何某坠亡的后果。换而言之,在可处3年以下的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也是酌情考虑并予以从轻处罚,才会判处4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 2、那么连某该如何正确处理此事呢? 虽然丈夫胡某没有与何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或结婚,不构成重婚罪,但妻子连某仍然可以起诉维权,追究胡某的民事责任责任。具体而言: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从连某与胡某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两人的收入,不论谁赚得多、赚得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按份共有,即一人一半。 其次,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因一方背叛婚姻导致感情破裂,且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能否证明夫妻一方出轨确实是有点难度的,比如说取证手段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等等。但本案不一样,是抓现场的。因此,只要妻子连某当时报警求助,就可以固定证据。即可以主张丈夫胡某背叛婚姻,存在过错行为。 最后,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妻子连某是有证据主张丈夫胡某背叛婚姻家庭的,属于过错方。因此连某可在离婚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多分一定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冲动是魔鬼!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出轨引发的刑事案件,不胜枚举!笔者认为,为一个对婚姻不忠诚、没有责任的人,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绝对不值得的! 因此,笔者给大家推荐一本书,并希望大家学习法律知识后,无论遇到任何事情,都务必要冷静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依法维权!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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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男子与情人开房被原配发现后非法拘禁,情人坠亡后4人被刑拘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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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位数学老师检查数学作业时,殴打十几位小学二年级学生被开除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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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男子“男扮女装”到女宾沐浴区自拍,被拘留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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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朝阳,一男子为了博眼球,男扮女装进入某酒店的女宾沐浴区。随后该男子在女宾区到处溜达,男子见没被人发现,就越发大胆,又在女宾的公共休息区内自拍视频、照片并发至网上,制造话题、博眼球。
    对于该男子的行为,有网友在其评论区提出质疑,可其该男子不仅没有感到羞耻,还发文回怼网友们的质疑,并声称网友没有见过世面。 视频显示,该男子戴着长长的假发、化着女性妆容、穿着女性衣服坐在镜子面前,后面还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人为其整理长头发。该男子男扮女装后,还比划着手指在卖萌。 目前,朝阳警方发布通报称,该男子名叫李某。警方确认李某男扮女装进入女宾休息区拍照一事,并依法已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处罚。 涉事酒店称,现已启动法律程序,准备追究李某相应的法律责任。 1、小孩子都知道上厕所男女有别,难道李某作为成年人,会不知道么?显然不是,通过其回怼网友“没有见过世面”来看,其就是毫无底线,且做事情没有想过后果的。 试想,李某这么明目张胆地进入女宾休息区并自拍发到网上,大名鼎鼎的朝阳群众、朝阳警方会坐视不管么?说他很傻很天真好呢,还是他不怕处罚呢? 2、那么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男性到男宾区,女性到女宾区,这是生活常识,同时还是社会正常秩序,任何人破坏这种秩序,就是属于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这种处罚只针对在女宾区没人时,李某进入后自拍的情形。如果当时是营业时间,即女宾有其女顾客时,那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公民都依法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生活私密空间、个人身体等隐私都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故意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李某男扮女装进入女宾区,其目的是啥我们暂且不论,但其故意侵犯了其他人的隐私权,就要承担后果,网红也不能例外! 再次,侵犯他人隐私权不仅是违法行为,同时还是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事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 最后,酒店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也应当为其管理上的过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若未尽义务造成的损害,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有故意行为的人追偿! 换而言之,涉事酒店之所以要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估计是被顾客维权后正在向李某追偿。 最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务必要谨记,切勿为达目的毫无底线,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 令人唏嘘!四川绵阳,一男子因13岁儿子体育只考了18分,一气之下拿出武士刀在儿子面前比划,并戳到孩子腰部,最终导致儿子因失血过多身亡。儿子临终前的最后一句话是“爸爸,我在好好学习!”
    男子杨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可儿子3岁时,杨某却因出轨导致离婚。杨某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未再婚娶,并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将儿子教育成才。 在所有的学习科目中,儿子唯独体育最差。在教育孩子学习的过程中,杨某曾试过两次拿出武士刀在儿子面前比划,吓唬孩子要听话、努力学习。 事发当天,杨某得知儿子体育成绩只考了18分后,气愤不已,遂又拿出武士刀在儿子面前比划,并说出“你信不信我戳你!”等言语。 就在杨某教育儿子的过程中,儿子突然说“爸爸,你戳到我了!”杨某见状,立即拨打120电话急救。可不幸的是,儿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儿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判断儿子系因被锋利的刀所伤,于是立即安排医护人员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将杨某刑事拘留。 随后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提起公诉,开庭审理时,杨某哭着说道“我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我是用最好的心,办了最坏的事情!”但法院仍然判处其有期徒刑。 1、相信每位父母都是真心为自己的孩子好!杨某也不例外,但对孩子好要注意方式方法,不仅不能溺爱,同时还一定要正确、科学!杨某的做法就是反面教材,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以免酿成大祸! 2、为什么父亲杨某没报警,反而医院要先报警?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指出,医院、学校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犯,国家现在已经明确规定医院等单位必须要及时上报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况,否则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3、杨某的行为是过失还故意致人死亡? 首先,杨某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儿子的故意,根据刑法主客观必须相一致定罪原则,因此可先排除是故意杀人罪。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可预见或应当预见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因行为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意外发生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的故意伤害身体的故意,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的情形。 两者之间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被害人死亡;区别在于,一个是过失,一个是故意。 最容易区分两者的方法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连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杨某主观上并没有造成儿子死亡的故意,但通过其陈述及被害人身体之前所受那些伤痕来判断,杨某主观上有通过伤害儿子身体的方式,来实现教育儿子的目的,因此,即便杨某的出发点是为孩子好,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杨某有多个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案发后杨某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减少40%以下基准刑; 第二,杨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并带着公安机关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指认,可减少15%以下基准刑; 第三,杨某主观上没有恶意,故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酌情判定其有期徒刑12年。 最后,虽然杨某独自抚养儿子10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最多只能从轻处罚,并不可能免予处罚,即便是自己的儿子也不能例外!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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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岁男孩体育考18分被父亲刺死,法院判处12年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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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长春,一男子发现妻子与男邻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一时冲动先动手打了男邻居,可最终男子却被男邻居打伤。均被治安处罚后,男子决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男邻居需赔偿其医药费。
    (来源、吉林长春绿园区人民法院) 王某与妻子结婚后在某小区居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因妻子经常早出晚归,且与小区男邻居赵某来往甚密,因此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可王某无论怎么逼问妻子,妻子就是不承认,还指责王某疑神疑鬼的。虽然妻子拒不承认,但王某并不相信的解释。 案发当晚10时许,王某发现妻子见到小区邻居赵某后,与其有亲密举止,之后还上了赵某的车,并在车上聊得火热。 王某见状气愤不已,随即与赵某发生冲突。过程中,王某因一时冲动先动手打了赵某,可最终王某却被赵某打伤。事发后王某认为妻子是在拉偏架,其才会被赵某有机可乘的。 后经鉴定,王某头面部受伤、软组织挫伤。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处罚后。王某认为赵某不仅出轨其妻子,还将其打伤,故决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男邻居需赔偿其医药费。 1、从情理上中来讲,王某见到妻子出轨邻居赵某后气愤不已,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妻子拉偏这一举动,或许更让王某绝对绝望至极! 但从法律上讲,王某当时最正确的选择是先掏出手机直接拍照、录视频取证,随后再以妻子出轨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妻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民法典1091条同时还规定,一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王某能够理智处理此事,可以妻子过错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妻子会因背叛婚姻而付出相应的代价! 2、那么王某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殴打他人即便没有造成轻伤后果,也应当治安处罚,没有异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王某被妻子拉住后,赵某可以先行离开或报警解决此事,可其却王某被拉住时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因此,即便是王某动手在先,赵某也应当要受到治安处罚。当然,先动手的王某也不能例外! 其次,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不容他人侵害,否则行为人就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具体而言,殴打他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同时还是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赵某不仅会被治安处罚,同时还要承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王某动手在先,应当减轻赵某一方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已经证实并认定是王某动手在先手的,即王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其一方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双方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参与度,故酌情判定王某自身需承担30%的责任,即赵某需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581.82元。 最后,有必要再次提醒大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务必要理智维权,切勿因冲动从“有理变为没理”的一方!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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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石柱县,一名正在上学的13岁少女被班上两名女同学诱导去从事违法交易,少女曾多次拒绝。但最终还是同意了。事后交易的男子给了3000元,少女本人只得400元,其余由他人瓜分。少女母亲得知后立即报警救助。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
    一女子在网上发文称,其女儿只有13岁,还在上学。可其两名同班女同学却多次诱导其去与成年男子从事违法交易行为,一开始时女儿还是拒绝的。 可两人却仍然没有放弃并许诺事后可以获得现金回报。最终女儿没有抵住诱惑,并被一名40多岁的男子带至一个工地上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该男子总共给了3000元,其中2000元由同校一名初三15岁的学生获得,当时女儿也是由这位初三学生带去化妆并打车送到男子手里的。而另外两名同班女同学则每人分得300元。也就是说,女儿只获得400元。 女子得知此事后气愤不已,并到派出所报警。随后警方立案调查此事。目前,当地妇联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警方正在调查之中,而该工作人员也确认了女儿只有13岁。 1、真是触目惊心!涉嫌3人均是该学校的在校学生,笔者找不到任何理由为这3人的家长、学校老师开脱责任。 试想,如果学校和家长平时都能够充分、全面履行了监管教育义务,还会发生这样的事么?这一点值得深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第25条同时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学校和家长对孩子都有监管教育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没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双方都要承担各自的责任。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而言之,由于被害人是在学校上学期间受到的损害,因此学校为此要承担民事责任。 2、那么从刑法上讲,本案该如何定性? 首先,刑法明年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自愿,只要明知女方是未满14周岁却仍然与其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该男子主观上只是想通过花钱的方式与被害人从事违法交易,但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其对被害人的实际年龄是明知的,就不影响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其次,无论是初三的学生,还是被害人的两名同班女同学,其行为均构成犯罪。 刑法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三人共同预谋并共同实施引诱、介绍被害人从事违法交易,因此三人之行为均应当评价为构成犯罪,且具有加重处罚情节。 最后,刑法第17条同时还规定,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12-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被害人的两名同班同学也是13周岁,那么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而初三那个学生则要视其年龄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追责。 最后,笔者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家长和学生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对于始作俑者,希望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应当予以严惩!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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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辣眼睛!河南许昌,一户人家在办喜事时,请来一个歌舞团上台表演。可不曾想,演着演着,后面的表演的内容尺寸就比较大,现场还有许多孩子在驻足观看。据知情者情,请歌舞团来表演一场大约要三五千元。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将通知相关部门着手调查核实处理。
    知情者称,该歌舞团的表演开始时,就只是一些比较常规的唱歌、跳舞、舞狮等节目,可到后面时就会是一些穿着比较暴露的表演。 在这些表演开始时,家长一般会借故先讲孩子离开。可有些没有家长陪同的孩子,就会留在现场观看或者自己从家里出来观看。 现场视频画面显示,一女子在仅穿贴身衣物的情况下,跪在舞台上并拿起一提啤酒往身上喷洒。现场确实有孩子在驻足观看。 知情称介绍称,当地一些老人过寿或家中有孩子考上大学时,就会邀请这些歌舞团来搭台表演,一般演出费用三千至五千不等。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未了解到此情况,但会马上通知相关部门着手调查核实处理。 1、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现在考上大学不是很平常的事么?这也需要花几千元请歌舞团来搭台表演,太夸张了吧! 甚至还有网友表示,都是为了生活,大家相互理解一下吧,毕竟当地现在的气温很低,她们在台上表演也不容易!只要不明目张胆“露”就好! 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吧? 首先,从法律上讲,在公共场所搭台表演,是要先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申请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方可进行表演。 也就是说,公共场合的表演节目,是要先审核,得到批准后才能演出的,否则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未取得批准就擅自表演的,需行政处罚。 上述《条例》第40条同时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如果主管部门认定为是属于低俗或淫秽表演,那就另当别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2款规定,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至于是否属于低俗或淫秽表演,这一点表演者说的不算,要让公安机关来认定。 3、家里办喜事想热闹一番,可以理解。但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切勿肆意妄为,否则将得不偿失!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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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衡水,一男子到银行存款3万元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认定其中一张是假币。可男子却坚称自己是从另外一家银行取出来的,不可能是有假的。目前,被认定是假的这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已被收缴。
    事发当天,李先生拿着现金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把3万元现金和银行卡递给了柜台工作人员。可钱在过验钞机时,却有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过不了机。 这张人民币试了多次都不能过机,且工作人员通过人工识别仍然确认是假币后,银行决定按照规定予以没收。 可李先生却坚称这钱是从另外一家银行取出来的,不可能是假币。但这张假币还是被银行没收处理。 事后取钱银行的工作人员回应称,经查询冠字号进行比对,这张假币并非出于他们银行的。而认定为假币的银行则认为,如果李先生有异议可以查监控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1、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既然取款的银行查过冠字号认定这张假币不是出于他们的,那么就有可能是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掺入了自己身上的钱,所以才被识别出有一张是假币的。 但也有很多网友持不同的看法,毕竟查是银行的查,冠字号还是他们自己记录的,这很难让人信服! 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不论这张钱是出自于哪里的,只要认定是假币,那就必须没收处理,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等业务时发现假币,应当予以收缴,并为当事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当然,如果李先生有异议,上述《办法》同时还规定,可在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重新申请鉴定。 其次,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属于民事纠纷,银行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其主张就无法成立。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只要取款银行一方能够提供冠字号查询记录证明这张假币不是出自于他们的,那就代表其一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剩下就要看李先生能不能举证反驳对方的主张了。 最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要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取款银行一方能够通过查冠字号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没有为李先生出具过假币的情况下,李先生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换而言之,如果李先生不能够证明这一点,而存款的银行又能够认定这张钱是假币,那就算是告上法庭,法院也会判定李先生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那么大家认为,李先生有什么办法才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呢?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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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砰!辽宁沈阳,一男子手持一把改装过的射钉枪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后,突然间“砰的一声!”,男子对着一名医生开枪并致使其受到重伤。警方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并将男子抓获归案。
    据悉,案发时是2月2日9时53分,被害人是该医院一名50多岁的副教授白某,是脾胃科室的负责人,目前正在抢救中。 随后警方发布通报确认作案男子名叫马某,今年66岁,并证实马某是持改装射钉枪将被害医生白某击伤的。 通报中指出,白某正在救治中,马某现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通报中并没有明确马某作案动机,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甚至还有网友认为“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大家都懂! 但笔者认为,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马某这样做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会将自己致于万劫不复之地! 那么马某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我国对枪支弹药是严格管控的。对于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弹药,构成犯罪的,一律刑事处罚。 法律对于枪支的定义,我们一定要正确的认知!即一般的射钉枪不是管制品,但如果将普通的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且杀伤力达到一定程度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公安机关就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中明确指出,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或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手持改装过的射钉枪能够致被害人白某重伤,其杀伤力可想而知。也就是说,如果这支用来作案的射钉枪是马某改造的,那么其就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未造成被害人白某死亡,并不代表马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刑法是实行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的。 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之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就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 所谓实施了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一般将根据行为人是否袭击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是否持续袭击被害人身体来综合判断。 比如说,当时马某对自己手上那支枪的杀伤力是明知的,可其却仍然对准白某身体要害部位射击,或者其持续射击白某身体,这就是代表马某客观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就是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马某主客上都有杀人之故意,即便白某抢救过来了,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的情节,还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根据目前信息来看,马某有两条罪行,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也就是说,由于马某同时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故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3、马某都66岁可以当爷爷的人了,想不到还会如此冲动。但无论如何,其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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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沈阳一医院被66岁男子射钉枪袭击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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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兰州,三名男子到便利店买烟时,要求女店员给其送一个打火机。女店声称自己只是打工的,没有权利送。可不曾想,其中一人竟然动手去抢打火机,三人还不停辱骂女店员接近20分钟。女店员报警后准备走出店外时,三人恼羞成怒将女店员推倒在地,还声称自己当地某著名大学的教授。
    蒋女士在一家便利店工作,事发当晚,有三名中年男子走进店内声称要买烟,扫码支付准备离开时,三名男子要求蒋女士送其一个打火机, 蒋女士礼貌地告诉对方,自己只是打工的,并不是老板,没有权利给客人送打火机,并希望对方能够理解。可其中一名男子却伸手试图去抢打火机。 蒋女士见状立即上前制止,可对方却不停地辱骂蒋女士接近20分钟。蒋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报警后蒋女士准备走出店外迎警察时,三人却挡在店门口不准其离开,并将蒋女士推倒在地。 蒋女士称,当时三人声称自己是当地某著名大学的教授。目前,警方回应称,当时确实接到报警,并证实三人当时是处于醉酒状态。但蒋女士强调称,三人至今仍未被处罚。 1、事发后网友们纷纷指责三人的所作所为。有网友表示,三人愿意掏钱买烟,却不愿掏一块钱买打火机,既然消费者不起,就不要抽了! 也有网友表示,三人居然还敢自称教书育人的教授,不知道是真是假,如果那就真的是有辱斯文了! 笔者认为,醉酒不是三人的违法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必须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时刻对法律时刻怀有敬畏之心! 2、那么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正如网友所说,醉酒确实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醉酒的人也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其应当能预见到醉酒后的后果,所以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责任。 其次,从民法上讲,三人支付的只是烟款,其一方无权获得打火机,要想获得只能重新付款,否则就是属于强拿硬要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打火机属于便利店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强行占有,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再次,三人不知道哪里来的勇气,不给钱想拿打火机,被制止后不停辱骂蒋女士,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亦要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辱骂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对于行为人同时有两种或以上违法行为的,依法就应当合并处罚,但合并拘留处罚不能超过2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综上,不论这三人是否醉酒,也不论三人是否真教授,由于三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有视频为证,因此三人均要为其目无法纪的违法行为,承担后果。 当然,如果三人是真教授,被公安机关处罚后,相信其工作单位自然也会根据学校的规定,对其再作出相应的处罚。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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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垫江,一男子与一名16周岁女孩在家中,以800元价格交易后,女孩母亲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对男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后,男子不服,遂以系“发展线人”为由,两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通过网络与16周岁女孩徐某取得联系后,双方议定,由徐某自行打车前往陈某居住在某大院的家中,并以800元的价格交易。事后陈某按照事前约定分两次总共给徐某转账800元。 徐某返回出租屋后,将其中400元转给合租女子罗某。徐某母亲无意中发现女儿与人交易过后,果断报警求助,并为警方提供女儿违法的相关线索。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认定陈某与徐某的违法事实存在,故依法对陈某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或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被处罚后,陈某不服,遂将处罚单位,告上法庭。理由是其因工作原因、需要发展线人及没有现场证据为由,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5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 陈某的意思就是说,被告对其的处罚是属于没有事实依据,且系证据不足的。 本案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不一样,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及法律依据,否则需承担因举证不利的后果。 换而言之,被告一方要拿证据来证明其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就会败诉。 随后被告在法庭上举证称: 首先,根据徐某与陈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罗某证言及其他在案证据,均能够证明双方具有违法交易的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反之,只要行为人违法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就可以处罚。 具体而言,虽然陈某的违法行为没有被公安机关当场查处,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违法事实存在,且未超过6个月,因此被告认为其依法对陈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陈某声称其行为是属于发展线人的需要,但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确认其辩解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即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陈某应当对其辩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且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反观被告的处罚决定不仅有充分证据证明,且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支持被告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故驳回陈某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还是不服,还想再试试看,但仍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辩解。 毫无疑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仍然以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被告处罚决定没有任何问题为由,驳回陈某的上诉。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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