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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扬州,一名身患抑郁症女子自称被派出所一名民警强奸,可女子报警后却被以“没有激烈反抗或反抗不够明显、身患抑郁症等原因为由,认定民警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事后女子才得知,该民警仅仅是被调职降职处理,但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涉事民警王某刚结婚不久,孩子今年才两岁左右。女子报警后被质问为何冬天穿那么多衣服还能被侵犯,且女子前男友等几个朋友也被警方叫到派出所问话,询问女子与前男友发生关系时谁主动、事后会不会索要钱财等,女子认为此举是想将其“包装”为失足女,且报警动机不纯。 得知民警王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女子哭着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但却被问吃了抗抑郁药物没有? 不久后警方告知女子,已对民警王某进行了调职降职处理,但女子反抗不够激烈且身上没有皮外伤。因此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对女子进行经济补偿。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此事。 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并质疑称:“难道认定民警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公民是不一样的么?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必须清除害群之马!”、“张三老师说了,只要事发时女方是不自愿的,就可以定强奸罪,即便事后要钱也是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而已!”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 首先,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分别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注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是一句口号!即行为人是什么身份、从事什么职业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女方是什么职业也不重要,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失足女,其性自主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关系,且当时女方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就可以定罪处罚,至于女方是否因醉酒无法反抗或者因体力不如对方反抗不了、反抗不够明显,都不影响男方行为的定性。 其次,刑法对于抑郁症患者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即抑郁症只是精神疾病,并不代表其一定是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便是,其监护人也可以为其依法维权,且此类人群其性自主权也受法律保护。 换而言之,有关人员强调女子是抑郁症患者以及证明其之前与前男友是如何相处的,并不影响王某行为的定性。关键是王某当时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 刑法第236条规定,任何人构成强奸罪,均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认定王某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的,就可以对其刑事处罚。至于王某的孩子多大、什么身份、女子是否抑郁症患者、女方当时穿多少衣服等等,都不重要! 最后,王某属于公职人员,其行为不仅要遵守人民警察法规定,同时还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调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换而言之,只要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其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会被警队开除。 有网友表示,本案性质恶劣,为了公平起见,务必要异地用警彻查此案,给被害女子一个说法,彰显法律的公义,并在调查取证后严惩当事人,以及其他试图掩盖真相的相关责任人。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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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传派出所民警强奸女子,主管部门介入调查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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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准格尔旗,一女子出差提前回家时没有告诉丈夫,准备给丈夫一个惊喜。可结果却发现家里有一名陌生女子夺门而出。事后女子才得知此人是丈夫的女下属,且与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女子为了保住丈夫的工作,私下与女下属解决此事。结果却发现女下属出尔反尔,且丈夫不顾生病的女儿,又与女下属约会。女子一气之下,发视频举报丈夫。
    李女士与在城管局上班的丈夫王先生恋爱一年后,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李女士生下一个女儿,王先生也由一个科员晋升为单位的中队长。两人目前已经结婚五年,在李女士看来一家三口过得很幸福。 李女士出差提前回家时,得知丈夫就在家中,李女士为了给丈夫王先生一个惊喜,就没有将提前回家的消息告诉丈夫王先生。可李女士回到家门口后,发现家里的房门被反锁了,敲了好久王先生才开门。 可王先生开门后,一名陌生女子却突然夺门而出,李女士顿感不妙,但王先生却坚称是普通朋友关系。李女士根本不相信并立即拿起王先生的手机检查,结果却发现王先生与女下属尹女士有许多不雅聊天记录,且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事后李女士伤心欲绝,但为了女儿、为了王先生的工作,她选择了隐忍并私下找到尹女士。尹女士承认在明知上司王先生在有家庭的情况下,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是错误行为,并自愿写下了保证书。 保证书内容大意为:尹女士承认与王先生是情人关系,承诺返还王先生的购物花销和其他赠与款共计16779元,并自愿调离原单位工作岗位5-10年,避免因工作与王先生有过多的接触。 李女士在收到返还款后,本以为此事就以为过去了,丈夫王先生也会回归家庭。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岁的女儿因生病到医院接受治疗时,王先生却谎称在值班、走不开。被李女士的朋友发现王先生实际上是在与尹女士逛街后,李女士彻底就崩溃了。 事后李女士公开王先生与尹女士的不雅聊天记录,及有尹女士签名确认的保证书。目前,王先生的工作单位等主管部门回应,事情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1、网友们表示:“妻子李女士已经仁至义尽了,给过两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两人却不珍惜,这下好了,事情闹大了,两个都别想好过!”、“背叛婚姻者,必须要让他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起警示作用”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王先生与尹女士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从法律上,只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均受法律保护。即夫妻双方都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也就是说,王先生是已婚身份,因此只要其背叛婚姻,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虽然这一条被很多人视为道德性倡导规定,但违反忠实义务,侵害妻子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背叛婚姻,侵害配偶婚姻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自然也不能例外。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背叛婚姻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王先生背叛婚姻是属于侵害妻子李女士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其行为对李女士所造成的是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即在离婚并依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王先生要少分一点。 注意!如果尹女士也是已婚身份,那么其丈夫和李女士一样,也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其作出赔偿。 最后,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婚内出轨,还是明知他人已婚却仍然破坏他人婚姻关系,都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于普通公民实施此行为法律有相应的法律惩罚措施,公职人员也亦有相关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出轨婚姻、背叛家庭、不履行婚姻家庭义务等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王先生身为中队长自然也少不了会被处分。当然,如果尹女士是传说中的临时工,那么极有可能会被解除合同关系。这就是背叛婚姻和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代价之一。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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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提前回家发现中队长丈夫在家偷情女下属,现实名举报丈夫两人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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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方认定是老鼠头,不是鸭脖!”江西某高校学生在饭堂吃饭时,吃出一个疑似老鼠头状的食物。事后该学生向学校和当地市监局等主管部门投诉。当地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区主管部门负责人出面公布调查结果是鸭脖,并不是老鼠头。但是,这个结果却并不能令人信服,网友们质疑不断,有专家还断言,如果现场图片没有造假,80%以上是老鼠头。
    为了查清事情的真相,省级几个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此事。目前,由省级几个主管部门联合调查的结果已经出炉:省级主管部门已经认定这是老鼠头并非鸭脖,并指出学校和区主管部门之前未认真调查取证,发布“异物为鸭脖”结论是错误的。 省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学校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企业负直接责任,市监局负监管责任。 调查结果出来后,网友们表示不可思议,并表示省级主管部门敢于面对错误,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当点赞!反观之前涉嫌“包庇”、“护短”并草率认定为是鸭脖的调查结果,应当值得反思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有的网友问,既然认定是老鼠头,那么学生该如何维权?那个公开认定是鸭脖的负责人,如何处理? 首先,既然已认定是老鼠头,那么饭堂负责人就属于销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学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向经营者提出退一赔十的主张,且十倍赔偿金1000元起。 也就是说,不论大学生当时是以多少钱购买这份饭菜的,由于其购买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因此其至少可以获得1000元的赔偿金,且可以退回餐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没有异议。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15日拘留。 据此,省级主管部门在通报中明确指出,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企业老板被吊经营许可证后,不仅可能会被治安处罚,5年内都不能再干食堂生意了。 最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作为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换而言之,之前作出不是老鼠头认定结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否会被处罚,就要看其当时有没有认真调查取证,并正确履行职责了。这一点自有公论。 食品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在学校食堂的安全卫生更加不能忽视,因此希望主管部门能够举一反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学生以及所有老百姓都能吃上让人放心的饭菜!这也是所有网友最关心的重点!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 江西省级调查结果出炉,认定是老鼠头并非鸭脖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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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看守所被同仓踢成重伤,看守所垫付200万医药费后不再承担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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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商洛,一男子因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男子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因打喷嚏不小心喷到同仓的犯罪嫌疑人。事后该犯罪嫌疑人趁男子用水盆接水时,从身后踢了其腰部导致男子高位截瘫、重伤二级,打人者被判刑6年,可公安机关垫付200万后却不再垫付。男子该如何维权?
    五旬男子方某创办了一个香菇场,生意经营得还可以。香菇场创办三年后,方某因滥伐林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羁押在看守所内,法院依法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后,方某不服,提出上诉。 方某在上诉期间,因打喷嚏时不小心喷到同仓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的赵某身上,并因此与其发生争执。事后赵某因报复方某,在方某用水盆接水时,从身后踹了其腰部一脚,导致方某昏迷不醒。 方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医生诊断其是颈脊髓损伤并高位截瘫、颈椎管狭窄、创伤性颅脑损伤、右侧颧骨骨折、双眼球钝挫伤;属重伤二级,伤残五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赵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造成方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应当处3-10年,没有异议。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发生在监管场所,且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期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注意!赵某是因盗窃罪被刑拘的,一旦其盗窃罪名成立,法院会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对其数罪并罚。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方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且安排医护人员为其护理,并为其办理了暂时监外执行手续。两三年过去后,方某辗转几个医院,公安机关先后为其垫付医药费超过200万元。 目前,方某在北京某医院接受治疗,但其因公安机关没有再为其垫付医药费,而不得不住在宾馆里,停止接受治疗。据了解,赵某未履行赔付义务。 有网友表示,真正实施伤害的人是赵某,公安机关已经垫付200万,够意思了!剩余的医药费方某应当去起诉赵某,毕竟主要责任在他身上。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赵某有钱赔偿就不会盗窃了,所以方某根本不会指望他,告他还要搭上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又有网友再反驳称,有没有钱是一回事,告不告又是一回事,而且没钱不代表没有房产可以执行赔偿。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方某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首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赵某时,方某就应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方某当时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根本不存在律师费,且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时,一般会将民事赔偿责任一并作出判决。且判决生效后,方某确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赵某名下的房产,用于支付方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是看守所的管理者,其对在押人员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方某羁押期间受到他人的损害,公安机关作为管理者确实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是,事后可向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赵某追偿。 注意!公安机关作为管理者只是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是全部责任,毕竟侵权人是赵某本人。 也就是说,即便方某以管理过失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也只会根据公安机关的过错程度,来判定其一方所应当要承担的补充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简而言之,如果法院最终判定公安机关应当承担40%的补充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只需承担40%以内的责任,其他部分方某就要去找赵某索赔。 比如说,方某的医药费总共是300万元,公安机关承担40%的责任,那么其支付120万以后可不再承担责任。至于多付部分,公安机关可向赵某追偿。 综上,笔者认为,方某要有两手准备,即一边与公安机关协商,还要加紧尽快起诉赵某,方为上策!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 女子在学校门口乱停乱放电动车被交警劝阻后,跳河被救起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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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校干部与已婚女同事车上发生关系时被女同事家属抓现场后,被高校免职!从法律上讲,其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广东一高校干部卓某,与已婚女同事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经常与其私下约会。事发当天晚上,卓某驾车载着女同事来到荒山野岭处时,两人在车上情不自禁,发生关系。过程中,女同事的婆婆丁女士带着家人刚好赶到现场,将两人当场抓住。 当时卓某裤子都没穿,一心想要私下解决此事,但被丁女士等人明确拒绝,并表示要等警察过来处理。而丁女士的儿媳则自知无脸见人,背着镜头,一言不发的坐在车辆的后排座位上。 据了解,卓某是该高校信息学院第二党支部书记,从视频中丁女士对其的称呼来看,卓某疑似是处级干部。事后丁女士向高校和主管部门举报此事。 事后卓某曾发信息给女同事同为老师身份的丈夫,向其道歉并承诺赔偿,但丈夫却不接受道歉及赔偿。 学校回应此事称,已对卓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七级岗降为八级岗并调整原岗位,并且启动师德师风处理程序,准备重新审核其教师证。 1、通过三方的称呼,可以初步确定,卓某与女同事及其丈夫三人均是高校工作的同事。也就是说,卓某与其出轨女同事的丈夫,三人之间大概是认识的。 有网友表示:看图片女同事比卓某年轻很多啊,她为什么会不惜背叛婚姻,找一个比自己年龄大的人?难道这里面涉及到权色交易?这要一查到底!看看卓某有没有滥用职权,为女同事提供好处。 也有网友表示,难怪最近高校的女大学生、女研究生频频做出无法让人理解的事情,原来老师也做出让人无法理解的事,这样老师能教育好学生么? 2、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此事?卓某及女同事会付出什么代价? 首先,卓某与女同事为人师表,两人违反师德、背叛婚姻,两人均侵犯各自配偶的婚姻权,理应当赔偿配偶的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一方背叛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卓某与女同事各自的妻子、丈夫可以两人背叛婚姻为由,起诉离婚,要求两人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少分一定比例的方式,作出损害赔偿。 其次,卓某身为干部,属于公职人员,其行为受公职人员处分法调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众所周知,背叛婚姻和插足他人婚姻关系,都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可卓某与女同事为人师表,却肆意妄为,学校理应对两人作出处分,尤其是卓某,所以高校对卓某作出撤职等处分,是合理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也就是说,高校之所以没有对卓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是因为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只能撤职、降级、调离岗位等处罚。当然,查出有权色交易,那就另当别论了! 最后,卓某与女同事都是老师身份,两人都有教师证。但两人真的配人为师表么? 教师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大家看清楚了,法律对于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的要求,第一位是守法和热爱教育的公民,排在第二位的就是思想品德,之后才考虑学历和教学能力等,那么大家认为,这样的老师,其思想品德,合格么? 最后,此事影响极其恶劣,希望主管部门一定要一查到底,看看两人到底有没有其他见不得人的事,并严肃处理两人,维护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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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校干部与已婚女老师车上发生关系时,被家属抓现场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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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宿迁,一老人因突发严重脑梗症状送医抢救,但不幸的是,老人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可让老人家属万万没想到的是,老人之前植入到颅内血管价值47000元的进口支架,竟然“消失”了。事后家属才得知,医生为了面子,在没有成功植入的情况下,竟然谎称植入了,且还收了家属47000元。
    事情是这样,朱先生的父亲朱大爷因身体不好,早前到医院接受了在颅内血管植入支架手术,医院的收费清单显示,准备植入到朱大爷身上的支架是进口的,价值47000元。 事后主管医生齐某对家属说,朱大爷的手术很成功,已经为朱大爷颅内血管植入的支架,待其身体慢慢恢复就可以了。当时家属没多想,信以为真。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朱大爷因突发严重脑梗症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儿子朱先生等人才知道,原来朱大爷当时植入支架手术根本没有成功。 朱先生得知真相后立即向医生齐某讨要说法。齐某自知此时已经无法再继续隐瞒,承认没能成功植入支架的手术很少,其觉得自已当时要是公开没成功植入的话,会打脸,于是其就谎称已经成功植入。 齐某同时还承认,当时那个价值47000元的进口支架被浪费掉了,且医院也确实收了费、其当时害怕被医院处分,所以有侥幸心理。以上内容,朱先生都有录音证据。随后朱先生开始向主管部门举报。 目前,朱先生就涉事医院和医护人员齐某故意隐瞒支架未能植入事实、伪造病历虚构手术经过、未装支架却收取费用等情况,告上法庭,请求追究医院和医生医疗过失责任。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天啊!这人也配当医生么?”“竟然欺诈到病人的头上了,太过分了”“这哪里是民事责任,这是刑事案件,必须刑事处罚医生” 那么法律会如何看待此事?属于欺诈么?医生齐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首先,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购买行为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具体到本案中,医院作为经营者,其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仍然收取家属47000元,侵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欺诈,没有异议。 也就是说,齐某伪造病历收取朱先生进口支架这一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说,确实是属于欺诈,医院不仅要退回朱先生47000元支架款,还要支付三倍支架款的赔偿金共计141000元。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医务人员齐某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伪造病历并谎称已经成功植入,属于过错行为,没有异议,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师法第56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到本案中,齐某为了一己之私,竟然伪造病历,谎称为朱大爷植入了支架。其行为已经违反上法律规定,因此,齐某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从刑法上讲,齐某主观上是明知的,就是属于故意的,至于其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行为与朱大爷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故意伤害罪是行为犯,即是以造成被害人身体所受损害致轻伤以上,作为定罪依据。且必须要有鉴定结果显示,未植入支架的行为与朱大爷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才能追究医生齐某的刑事责任。 有网友表示,在老百姓的眼里,医生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其应当具备无私的精神,可齐某却为了自己所谓的面子,而致病人的生命安全不顾,其不配医生这个称呼。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 医生手术失败后,为了面子谎称为老人成功植入支架,家属依法维权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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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生为了面子,在手术失败的情况下,谎称为患者成功植入支架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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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宿迁,一老人因突发严重脑梗症状送医抢救,但不幸的是,老人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可让老人家属万万没想到的是,老人之前植入到颅内血管价值47000元的进口支架,竟然“消失”了。事后家属才得知,医生为了面子,在没有成功植入的情况下,竟然谎称植入了,且还收了家属47000元。
    事情是这样,朱先生的父亲朱大爷因身体不好,早前到医院接受了在颅内血管植入支架手术,医院的收费清单显示,准备植入到朱大爷身上的支架是进口的,价值47000元。 事后主管医生齐某对家属说,朱大爷的手术很成功,已经为朱大爷颅内血管植入的支架,待其身体慢慢恢复就可以了。当时家属没多想,信以为真。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朱大爷因突发严重脑梗症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儿子朱先生等人才知道,原来朱大爷当时植入支架手术根本没有成功。 朱先生得知真相后立即向医生齐某讨要说法。齐某自知此时已经无法再继续隐瞒,承认没能成功植入支架的手术很少,其觉得自已当时要是公开没成功植入的话,会打脸,于是其就谎称已经成功植入。 齐某同时还承认,当时那个价值47000元的进口支架被浪费掉了,且医院也确实收了费、其当时害怕被医院处分,所以有侥幸心理。以上内容,朱先生都有录音证据。随后朱先生开始向主管部门举报。 目前,朱先生就涉事医院和医护人员齐某故意隐瞒支架未能植入事实、伪造病历虚构手术经过、未装支架却收取费用等情况,告上法庭,请求追究医院和医生医疗过失责任。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天啊!这人也配当医生么?”“竟然欺诈到病人的头上了,太过分了”“这哪里是民事责任,这是刑事案件,必须刑事处罚医生” 那么法律会如何看待此事?属于欺诈么?医生齐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首先,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购买行为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具体到本案中,医院作为经营者,其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仍然收取家属47000元,侵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欺诈,没有异议。 也就是说,齐某伪造病历收取朱先生进口支架这一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说,确实是属于欺诈,医院不仅要退回朱先生47000元支架款,还要支付三倍支架款的赔偿金共计141000元。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医务人员齐某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伪造病历并谎称已经成功植入,属于过错行为,没有异议,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师法第56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到本案中,齐某为了一己之私,竟然伪造病历,谎称为朱大爷植入了支架。其行为已经违反上法律规定,因此,齐某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从刑法上讲,齐某主观上是明知的,就是属于故意的,至于其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行为与朱大爷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故意伤害罪是行为犯,即是以造成被害人身体所受损害致轻伤以上,作为定罪依据。且必须要有鉴定结果显示,未植入支架的行为与朱大爷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才能追究医生齐某的刑事责任。 有网友表示,在老百姓的眼里,医生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其应当具备无私的精神,可齐某却为了自己所谓的面子,而致病人的生命安全不顾,其不配医生这个称呼。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 “大快人心!”北京,女子翟某仅在认识男子苏某100多天的情况下,就与其经历了恋爱、结婚、离婚。翟某离婚时为了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以举报要挟苏某,并最终导致其自杀的严重后果。事后家属将翟某告上法庭,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向警方报警求助。
    今年4月份,一审法院认定翟某构成民事侵权,并判定其返还苏某家属价值近千万元的现金及汽车,同时还撤销其已经获得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财产权。 一审宣判后,翟某曾提出上诉,但最终其还是撤回上诉,并履行法院依法判定的返还义务。 5月19日,警方接到苏某家属报警后,认为翟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立案条件,并依法对翟某刑事立案调查。 目前,苏某的家属发文称,翟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有网友语重深长的说道,我始终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经历了那么久,翟其终于“求锤得锤”,真是大快人心! 还有许多网友担心:都已经过去那么多年了,还能追究翟某的刑事责任么?钱都全部退回来了,还能判她么?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使用要挟、威胁和恐吓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心理时被迫交付个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翟某与苏某从相识到结婚就100多天,苏某名下的财产都是其婚前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两人离婚时只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即翟某与苏某离婚几乎是分不到财产的。可其为了非法占有,以举报为要挟就是使用了手段,并获得了巨额财产。 因此翟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是犯罪既遂的情形。总而言之,翟某发现问题可以直接去举报,但不能据此威胁并索要钱财,否则就是敲诈勒索,至于怎么定性处罚,主要看涉嫌价值了。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全国无论在哪个地区,敲诈勒索50万元以上,都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 也就是说,如果翟某的罪名成立,那么其将面临10年以上的刑事处罚,且还要判处罚金。 其次,刑法第8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换而言之,由于翟某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以上,追诉期为15年,因此,即便其是在2017年时作案的,公安机关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退赔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下,才能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虽然翟某已经按照民事判决,履行了退还义务,但是,其暂时还没有获得家属的谅解,因此,即便其已经全部退赔犯罪所得,不仅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可减少基准量刑的幅度也有限制。 那么大家认为,家属会谅解翟某么?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 翟欣欣因敲诈勒索罪已被逮捕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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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一母亲致俩幼女饿死,后因审判时已怀孕,只判无期徒刑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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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丧心病狂!江苏,一女子与男子出去开房吸毒时,将自已两岁和一岁的亲生女儿,反锁在家中,并只留下少量食物和一壶白开水。两个多月后,民警接到报警上门查看,竟然发现两名女儿已经死亡,且已经成为干尸状态。法院认为女子构成故意杀人罪。
    女子乐某认识一男子后,与其确认恋爱关系,两人吵架后,乐某离家出走几个月,回来时乐某已经怀孕,但男友并没有责任她,并让其把孩子生下来。第一个女儿出生没多久后,乐某再次离家出走,回家时又再次怀孕,并和第一次一样又生下一个女儿。 几个月后男子因刑事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当地主管部门得知有吸毒史的乐某是这种情况后,按照政策每周给乐某发放救助金,但乐某必须每周准时到主管部门领取。 可乐某为了出去吸毒,竟然将自己两岁多和一岁的亲生女儿反锁在家中,导致女儿因饥饿独自跑出家门。被邻居和社友区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随后警方找到乐某后并对其批评教育。 大家本以为,乐某被批评教育后会改正,并承担起作为母亲的责任。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乐某又为了出去开房吸毒,再次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中。 为了避免两个女儿像上次一样外出,这次乐某竟然将所有门窗都锁得紧紧的。乐某此次外出接近两个月。期间,其曾多次到主管部门领取救助金,但未曾回家看过孩子。领取到主管部门发放的救助金后,乐某全部用在外吸食毒品、玩乐。 一个多月后,主管部门因乐某很长时间没来领取救助金,于是通知民警上门查看。民警多次敲门未果且闻到臭味后,顿感不妙,民警破门而入后,发现两个孩子竟然已经变成两具干尸。 后经法医鉴定,两个女儿是严重脱水且饥饿至死的。也就是说,乐某的两个儿子是被活活饿死、渴死的。案发后警方、检察院均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庭审时原话是这样描述的:“小女儿只能静静的躺在棉胎上,放弃了挣扎,大女儿只能抱着没有一滴水的水壶放弃了求生的努力,直至两双大眼睛完全失去光泽,终是没有再见到母亲熟悉的身影!” 检察官在庭审时还拿出多张照片和邻居证言,并指控乐某根本就没有照顾过孩子,甚至孩子身上沾上排泄物时,她也不会给孩子洗澡换衣服,只有邻居看不过去时,才伸手帮忙清洗的。 法官也在法庭上怒斥乐某称:你口口声声说自己爱这两个孩子,可你爱的方式就是到处以孩子的名义要钱,无论是主管部门的补助还是亲戚的资助。拿到钱,你第一时间要么吸毒。要么和其他人去开房,有了食物会自己先吃,有时还会和孩子争抢。 可乐某却还要反驳称,这些钱根本不够两个孩子用。 随后法官驳斥称,1000块钱可以买500个两块钱的面包,或者买100斤十块钱一斤的蛋糕,而你却用这1000块却只换来一小包的毒品。两个女儿却因为饥饿告别了这个世界,你配为人母亲么? 乐某辩护律师的意见,用一句话来总结,就是检察院指控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1、毒品能让人泯灭人性!真的一点也不假!乐某的所作所为,笔者已经找不到可以上得了台面的形词来形容了。许多网友们都说,法院应该让乐某下去和两个女儿当面道歉!这个世界上只有两个女儿才有资格决定是否要原谅这个连动物都不如的乐某。 2、有网友问,为什么不是遗弃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是指行为人对于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犯罪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放任或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遗弃罪的行为人是持不负责任态度,即其主观上还不至于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也就是说,乐某是明知自己将年仅2岁和1岁都没有生存能力的女儿,反锁在家中两个多月不管不顾,是会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其却仍然为之的。 即乐某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害死两个女儿,可其却丧心病狂、放任为之的,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那么乐某的行为,最终会如何量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乐某是两个女儿的亲生母亲,但其泯灭人心、丧心病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般情况下,是绝对不会姑息、坚决适用死亡的。 但是,司法机关确认乐某离开家里后又致怀孕。也就是说,两个女儿在家中挣扎时,乐某还在与别的男人风流快活。(这得有多么讽刺……)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这里的死刑同时还包括死缓,即顶格处罚就是处无期徒刑。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乐某无期徒刑。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各位网友带来警示作用。即务必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以免堕入万丈深渊!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 男子与11岁女孩发生关系被诉强奸罪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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