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男子与女朋友分手后,意难平,于是找来老乡在前女友工作单位等多个公共场所,悬挂红底白字“恭喜某某,脚踏两条船无缝衔接”的横幅。前女友报警后,民警将男子及其老乡抓获归案。

(来源:澎湃新闻)

据了解,前女友发现工作单位等公共场所,出现有自己名字的横幅后,第一反应就怀疑是前男友郑某所为了,但她并没有证据,于是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接到前女友的报警电话后,办案民警证实了前女友的猜测,但民警发现郑某的老乡男子严某,当时还为郑某提供了帮助,即是二人合力悬挂这些横幅的。

民警将郑某、严某抓获归案后,郑某承认这些横幅是他订制的,且严某也承认是郑某找其提供帮助的。

有网友认为,分手不是很正常的事么,怎么到郑某这,就不择手段去报复前女友呢?那难怪会分手了!

也有网友认为,通过横幅内容来判断,估计是前女友脚踏两条船被发现后才会分手的,属于事出有因;

但还有网友却反驳称,证据呢?不能仅凭前女友很快就找到新男朋友,就臆断前女友是脚踏两条船吧?

目前,警方已经对郑某、严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拘留处罚的决定。因此,基本可以确认郑某所言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即郑某是臆断、猜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如果郑某认为前女友存在过错行为,并造成其经济或者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法维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简而言之,哪怕只是道德上不允许的,也属于过错行为,因此,只要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就可以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郑某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郑某不能举证证明前女友存在过错,那么其主张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律不会支持。从警方作出拘留处罚决定来看,他也拿不出证据。

其次,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诽谤他人,从民法上讲,就构成民事侵权,侵权的是公民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郑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多个公共场所悬挂对前女友社会评价有负面影响的横幅,其行为实际上就是属于诽谤,侵害前女友的名誉权。

最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民法典第995条同时还规定,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简而言之,民事侵权行为最起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摘下横幅)、消除影响的责任。但是,只要前女友认为有必要甚至造成了其精神损害,还可以主张郑某、严某承担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甚至是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本案有警示教育意义!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一时糊涂而以身试法,否则成年人就必须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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