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江西上饶,男子结婚16年后发现3个女儿均非亲生的。可妻子不仅没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伙同情人于凌晨时分在丈夫家处点燃“冲天炮”导致年迈的公公婆婆受到惊吓、造成财产损失。事后妻子与情人被警方行政处罚。男子认为构成犯罪。

(来源:上游新闻)

陈先生与妻子余某结婚后,余某婚内出轨至少16年,并先后与其他男子生下三个女儿一事,引发网友关注。目前,陈先生已经将余某告上法庭。

陈先生表示,不接受调解,并喊话不论三个女儿的亲生父亲是一个人还是三个人,希望他站出来面对。

此案引发网友热议的同时,上游新闻报道,本案还有“案中案”。即陈先生得知三个女儿均为亲生的后,妻子余某伙同情人吴某恼羞成怒,并于去年5月28日零时30分许,通过用点燃的蚊香充当“延迟”装置的方式,在陈先生家中,引爆“冲天炮”造成陈先生年迈父母受到严重惊吓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冲天炮”被点燃的位置分别在陈先生家门口和卫生间窗户等位置,响声连2公里外的派出所都能能听到,且邻居也因此被惊醒。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确认余某和吴某的违法事实。经鉴定,二人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82元,并对余某、吴某分别作出拘留8日、10日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但因价值未达到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才以违法定性处罚,且属于情节较轻的、没有处罚款。

但陈先生认为,二人不仅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还导致其年迈的父母受到了惊吓,尤其是其78岁的父亲于案发次日,因急性应急障碍等入院接受治疗七天。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在之前调查的基础上,已启动相关程序,会依法依规处理。

那么陈先生的质疑,合理么?其应当如何维权?

首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手段故意毁坏受害人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侵害的仅仅是受害人的财产权!

寻衅滋事则不一样,寻衅滋事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扰乱了公民正常生活秩序。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和余某是基于两人的关系被发现后而实施的报复行为,其主观上或许是为了通过毁坏陈先生家财物的方式来实现两人的报复目的。

但客观上,两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陈先生的财产权,还扰乱了陈先生及其父母、周围邻居的正常休息。就连两公里外的派出所都能听到冲天炮的巨响。

也就是说,二人之行为不仅侵害陈先生的财产权,同时还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或许更为准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简而言之,行政处罚后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仍然可以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启动重新调查程序后认为,吴某与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仍然可以追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最后,吴某与余某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民法都将视为过错行为。因此,不论警方怎么定性处罚,只要能够证明二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行为人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换而言之,二人行为造成陈先生家的门窗等损坏,警方已经证实,其应当为此赔偿。

因此,只要陈先生能够证明其父亲住院也与二人之行为有因果关系,二人还应当赔偿相应的医药费。

那么大家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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