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男子发现妻子的出轨短信后,用妻子的手机约对方到家中约会。两名陌生男子进入家中后,丈夫用铁锤、擀面杖打跑一人,与另一人撕打过程中,丈夫捅伤对方。被害人死亡后,警方刑事立案调查,丈夫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山东泰安中院)

31岁男子王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孩子。王某一直怀疑妻子有外遇,但他没有证据,只能强忍怒火。

事发当天是正月十五。中午13时许,王某在房间收拾东西时,突然听到有人给妻子的手机发短信。

王某打开一看,是一名叫李某(化名)的陌生男子发来的,内容是问妻子,你丈夫今晚在不在家?

王某一看顿时就来气了,于是以妻子的名义,回复说不在。随后李某就说晚上要叫上男子施某来找她。

王某看后顿时火冒三丈,但他没有声张,并产生了报复对方的想法。随后王某拿着妻子的手机,到村里的小超市买了两串鞭炮、一把铁锤、一把水果刀。

妻子对此不知情,晚上9时许,王某出于保护妻子的目的,让妻子先在房间哄孩子睡觉。

之后王某取来一个空的罐子装满面粉和水果刀放在家里大厅,手里拿着一根擀面杖,等待对方的到来。

在等待的过程中,王某怕对方来的人多,自己一个人打不过对方,于是他又取来一把铁锤防身。

不久后,李某与施某开着面包车来到王某的院子处,施某先下车、直接往房间走去。李某走在后面。

王某从李某身后叫了一句,后用铁锤和擀面杖打伤李某的腿部。李某被打后拔腿就跑!王某随即进屋。

施某在卧室见到王某后,双方发生打斗。过程中,王某拿起房间的裁纸刀,捅刺施某的肩部、大腿处。

施某受伤后拔腿就跑。王某没有去追,并打电话给岳父岳母等家人过来处理。事后王某在家主动报警。

警方调查此案后,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一年多以前,王某妻子就趁丈夫不在家时,先后让男子韩某、李某、施某等5人到其家中,与其发生关系,且同时来的不止一人。

第二,经鉴定,施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大腿致股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第三,王某赔偿家属经济损失12万元获得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案发几个月后,人民法院以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施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即有因果关系,应当从轻处罚;

2、当天王某去超市购物是因其应母亲要求,去超市购买过元宵节使用的鞭炮等用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作案而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

3、本案中存在现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王某对施某所实施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便不是正当防卫,也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定性处罚呢?

其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存在过失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是无法预见后果的。

王某是成年人,其不可能不知道用刀捅人的后果,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

其二,虽然造成施某死亡的后果,但通过王某捅刺施某腿部、肩部,不是身体要害部位,且事后没有继续攻击、主动报警来判断,可以确定王某没有追求造成施某死亡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亦可以排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3-10年。

其三,虽然王某声称当时其手中没有擀面杖和铁锤,但法医鉴定报告证实施某左额部创口呈半弧形,头皮内出血及帽状腱膜下出血呈类圆形等。即鉴定报告证实施某头部曾被铁锤攻击过。

且王某妻子证实施某手上没有工具,因此,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证人证言等,认定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亦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故意伤害。

其四,虽然事发当天王某购买了水果刀,但其作案时所使用的是裁纸刀,故不属于是预谋犯罪。

其五,施某到王某家中欲与王某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可其在被发现后不仅没有逃跑,反而还与王某互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王某减轻处罚。

注意!这个情节极其重要!即故意伤害致死,一般处10年以上,无论如何从轻至少都要判10年。但减轻处罚,可以减档量刑,可在10年以下考虑量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重伤,处3-10年有期徒刑;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六,王某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可在10年以下再从轻。

综上,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根据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酌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