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当地某师范大学党政办副主任酒后回家后,对在镇政府工作的妻子实施家暴行为,导致妻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目前,丈夫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据了解,事发前丈夫曾向妻子提出过要离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来源:潇湘晨报)
王女士出生1983年,研究生学历,走出校园后,王女士曾响应号召,到农村去当一名村官。事发前,王女士在当地镇政府工作,现已参加工作15年。
王女士的丈夫唐某,是当地某师范大学的党政办副主任,两人均是公职人员,二人育有一个13岁的儿子,目前,儿子正在当地就读小学。
事发当天晚上22时许,丈夫唐某酒后回家对妻子王女士实施家暴时,导致王女士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王女士的母亲网上发文称,夫妻俩好不容易将女儿培养成公务员,结果却被女婿家暴致死,她希望主管部门给她一个说法,严惩犯罪嫌疑人。
唐某工作的学校回应称,目前唐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具体案情以警方通报为准。
据了解,唐某事发前曾向妻子王女士提出过要离婚。
有网友认为,大概率是唐某酒后因离婚未果,而对妻子施暴致死的。不过最可怜的是两人未成年儿子,一夜之间,痛失双亲,以后的生活都成问题。
也有许多网友对唐某的行为,进行讨论。有人说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有人持反对意见,毕竟唐某身为学校党政办主任,虽然是副的,但他不会不知道杀死妻子的后果,所以估计是酒后失手致妻子死亡的。
从法律上讲,只要对被害人动了手,就不存在失手这个说法,即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构成过失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不能预见其行为会造成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是成年人,其不可能不知道对妻子动手会造成的后果。即唐某就是故意犯罪。
其次,故意犯罪致死,分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人有没有打算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且这个“打算”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来判断,同时还要综合其客观行为来判断。
具体而言,行为人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且事后第一时间报警送医院抢救,可以视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想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唐某是因夫妻矛盾家暴妻子致死,且知道事情闹大后第一时间报警将妻子送医抢救的,那么其行为将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再次,王女士的遗产将由其儿子及岳父岳母共同继承,且唐某还应当赔偿岳父岳母相应的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岳父岳母等人是否同意谅解,对唐某的量刑来说极其重要,即谅解可对唐某从轻处罚。
最后,唐某必定被开除公职,这一点没有争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当予以开除。
也就是说,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都属于刑事犯罪,因此,无论法院最终如何量刑,唐某的行为都属于刑事犯罪,工作是肯定保不住了!
还有网友认为,事实再次证明,只要平时有家暴行为的,无论出于任何原因考虑,尽早离婚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否则什么事都可能发生。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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