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去接发小回家时,撞上了路边的大树导致男子当场死亡、发小重伤严重残疾的后果。男子家属告上法庭索赔后,发小以自己严重残疾、花费巨额医药费为由反驳。但法院却认为这是无偿帮工,发小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河南开封兰考县法院)

90后的刘先生与妻子魏女士恋爱结婚后,育有一个3岁大的大女儿和一个6个月大的小女儿。平时一家4口与刘先生的父母,在村里共同生活。

同村村民许先生比刘先生小一岁,二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非常好,平时也经常一起结伴唱歌喝酒。

事发当天傍晚18时许,许先生因要去县城与几个朋友吃饭喝酒,不敢开车前往,于是让刘先生送他过去。刘先生二话不说,就同意了。

不过从县城回来后,刘先生也没有回家,直接到餐馆与同村其他9位村民吃饭喝酒。

晚上21时30分,喝了酒的许先生主动打电话给刘先生,让对方到之前的下车地点去接他回家。

刘先生挂断电话后就向村民借来一辆摩托车前往县城接许先生。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人在回来的路上时,摩托车撞到路边的一棵大树上了。

事故发生后,交警确认刘先生当场死亡,虽然许先生是抢过来的了,但也因此而造成伤残的严重后果。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刘先生无证酒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先生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事后刘先生的妻子魏女士以孤儿寡母失去家庭支柱为由,要求许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可许先生却只同意赔偿1万元。双方的意见分歧实在太大。

多次协调后无果后,魏女士以是劳务合同关系为由,告上法庭,主张受益者的许先生应当赔偿抚养、赡养费等经济损失31万、精神抚慰金5万。

可许先生却反驳说,事发当天下午,两人就已经约好饭后一起去KTV唱歌喝酒,可后来却因其与朋友吃饭时喝多了,所以才取消去KTV的计划,刘先生还为此抱怨他们。两人在离开时,朋友因刘先生喝酒了,主动提出要送两人回家,但被刘先生拒绝了。

据此,许先生声称他也是受害者,家里为了救他已经掏光积蓄、债台高筑,且出院后还严重残疾,自己是看在多年好友的份上,才没有去找刘先生家属索赔的,因此,其请求法院驳回家属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许先生主张其事前曾与刘先生约定去KTV、是刘先生主动驾车过来、事前曾劝阻过刘先生不要酒后驾驶,但其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信。

其次,刘先生载许先生回家,属于义务帮工行为。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刘先生提出要载许先生回家时,许先生没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刘先生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除非许先生有免责的事由,否则本案就适用民法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帮工人刘先生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只要被帮工人许先生没有明确拒绝帮工,无论帮工人刘先生有没有过错,被帮工人许先生都要为此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比例要综合确定。

再次,上述司法解释第14条同时还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交警认定许先生对事故没有责任,但其明知道刘先生无证驾驶和酒驾却没有劝阻,且仍然乘坐刘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回家,因此,许先生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除非许先生能够举证证明是刘先生主动过来的,且事前已经明确拒绝被帮工的,否则他在明知道刘先生是酒驾、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上车接受帮工,那就肯定要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

注意!在接受被帮工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限于帮工人和被帮工人自身,同时还包括第三人。即在接受帮工过程中,帮工人造成第三人的损伤,被帮工人一般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后,刘先生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其亦应当明知酒驾、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可其却仍然为之,其应当为自己的重大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判定许先生承担10%赔偿3.1万的责任。但许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无需赔偿精神抚慰金。

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警示作用!即明知对方喝过酒或者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就绝对不能让对方来接自己,否则出了事就一定要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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