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6旬患有高血压的老人经常服用药物与5旬情人发生关系后,突然倒地不起。情人施救无果后因害怕被人发现两人关系离开了现场。老人因此死亡后,家属将情人告上法庭,索赔114万元。
(来源:江苏苏州中院)
沈大爷与体弱多病,长期卧病在床的冯大妈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一家三口住在市中心的一个旧小区。
女儿长大成人并结婚生子后,被医院查出有高血压等疾病的沈大爷,就退休在家照顾卧病在床的妻子。
沈大爷退休后每天都到附近菜市场买菜回家给妻子做一日三餐,但沈大爷每天要按照医嘱服用降压药。
一年多前,60多岁的沈大爷像往常一样到菜市场买菜时,走进了一家卖茶叶、干货等物品的杂货店。
沈大爷在挑选干货和茶叶时,认识跟随丈夫等家人来到当地做生意的王大妈,离开时两人互留了电话。
事后沈大爷经常到杂货店买东西,并长期给王大妈打电话与其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沈大爷才得知王大妈来自安徽,今年50多岁,除了夫妻俩在这边做生意外,丈夫的其他几个亲戚也在附近经营店铺。
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沈大爷许诺会照顾王大妈的生意,并介绍更多的街坊邻里到杂货店买东西。但要求王大妈当他的女朋友,凌晨时分与其约会。
事发前一天4时50分,两人像往常在湖边发生了关系。事后王大妈回杂货店开门做生意。
下午16时45分,沈大爷打电话又约王大妈次日凌晨见面,并让其带上一些纸板、早一点出门打他电话。
事发当天4时45分,王大妈像往常一样拨打沈大爷的电话,沈大爷知道王大妈是示意她可以出门了。
沈大爷直接挂断电话后,骑着电动车去老地方接王大妈。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沈大爷并无异常。
可沈大爷穿好衣服在收拾地上的小地毯时,却突然声称自己头痛要休息一会,示意王大妈先行离开,
可话音却落,沈大爷就倒地不起。王大妈见状立即通过掐人中、做人工呼吸等方式施救,但却没有任何效果。王大妈因担心被人发现两人关系先行离开。
王大妈回到杂货店开门做生意后,心里忐忑不安。上午9时许,她偷偷回到事发现场附近。看到沈大爷的电动车还在原处后,她又回到了杂货店。
此时王大妈已经预感沈大爷可能出事了,但她既不敢报警又不敢和别人说。最终,王大妈在下午13时许,决定让其侄子帮忙前去看看。
从侄子口中得知沈大爷已经没有呼吸后,王大妈立即让对方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侄子如实陈述。
警方调查取证后确认上述案情,并认定以下事实:
1、警方和救护车赶到现场后沈大爷已经死亡、血液中检出西地那非成份(男性药物);
2、王大妈不知道沈大爷的全名、实际年龄、家庭住址、有高血压、服用过西地那非;
3、双方保持情人关系13个月左右;王大妈曾因异常情况询问过沈大爷是否服用过药物,沈大爷否认;
得知警方作出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的认定后,沈大爷的女儿沈女士受母亲委托,将王大妈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09万、精神抚慰金5万。
沈女士主张称,两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本身就存在过错,父亲出事后,王大妈没有及时通过报警或者向离事发地点二百多米远处的医院求助等方式施救,选择逃离现场,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可王大妈却辩解称:
其一、事前被沈大爷以关照生意为诱惑、事后被沈大爷以公开两人关系为要挟,被迫与其保持关系的。
其二,发现沈大爷身体不适合后,已经第一时间通知掐人中、人工呼吸等方式施救,尽到了救助义务;
其三,沈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明知道身患高血压每天必须服降压药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服用西地那非并隐瞒真相与其发生关系,且警方已经证实这一点,因此沈大爷应当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王大妈认为,二人保持情人关系虽有过错,但其过错与沈大爷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均已婚,但却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均存在过错。
虽然王大妈采取了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应急措施,但在其急救无效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送医救助,致使沈大爷丧失进一步抢救的机会,故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核减索赔金额为87万后,判定王大妈承担15%赔偿13万的责任,并赔偿5万精神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王大妈提出时上诉称,家属放弃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时间不明确,家属应当举证证明有因果关系。即王大妈主张其离开时沈大爷就已经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从王大妈本人并让其侄子两次返回现场查看来判断,可以排除王大妈确认沈大爷已经当场死亡的可能性。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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