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老人着急慌忙来到银行柜台和工作人员说,他要给“熟人”汇款19500元。可老人发现“熟人”是骗子并要求工作人员停止操作时却为时已晚。但老人却认为,他还没有签名且已经叫停,银行将钱转出去后追不回来,就要赔偿其所有经济损失。

(来源:广东广州从化区法院)
吕老伯年轻时在部队当过兵,退伍回到当地参加工作后,因忙于工作等原因,吕老伯就很少再与曾经的战友联系,但当年的战友情,他却从来没有忘记。
事发前两天下午,吕老伯在家吃饭时突然接到外地的一通电话,对方上来就叫出吕老伯的全名,并问他这些年过得还好?身体怎么样?退休了没有?
虽然当时有点懵,但对方能准确叫出自己的全名,并这么热情的与自己交流,吕老伯认为,对方肯定是很熟悉自己的人,出于礼貌就寒暄了几句。
紧接着,对方就问吕老伯是不是已经不记得他是谁了?并质问是不是已经听不出他的声音了?
吕老伯听对方的口语,像是某省那边的人,这时他想起当年的战友小黄,一时激动就问对方是不是黄某某。对方说他就是黄某某,并自嘲说道,现在大家年纪都大了,不能不叫小黄了,应该叫老黄才对。
当过兵的人都知道,战友情是非常珍贵的。吕老伯听到是当年的老战友后热泪盈眶,并邀请对方找时间一起聚聚。老黄说他正有此意,并声称他主动联系吕老伯就是因为明天准备到广州出差,想与吕老伯一起聚聚,小酌两杯,吕老伯马上就答应了。
可次日到了约定时间后,老黄却迟迟没有与吕老伯联系,电话还关机了。害得吕老伯担心一整天。
可到了晚上时,老黄却主动回电话说,他在路上遇到了突发状况,还差19000元,想让吕老伯先借给他应应急,回去后马上就可以还给吕老伯。
吕老伯听后没多想,当场就同意,但他说自己不会操作,只能等明天银行开门后在柜台给老黄存钱。
次日上午银行开门后,早早就在门口等待的吕老伯,是第一个排队办理业务的人。
出于对老战友的担心,吕老伯准备了19500元,其中500元是给老黄的路费。可当他填好汇款单并将钱递给工作人员后,却因看到柜台关于小心诈骗的宣传片后,顿时对老黄的身份起了疑心。
吕老伯当时想着先叫停,等先确认老黄的身份后再给他存钱。可谁曾想,吕老伯叫停时,工作人员却说,钱已经给老黄提供的账户入账了,且无法撤回!
吕老伯越想越怕,结果真如他所担心的那样。老黄失联了,报警后也确认对方是骗子且钱也被取走了。
吕老伯随即向银行讨要说法,并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19500元,但银行坚持认为他们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可吕老伯坚持认为,钱还在工作人员和他面前,那19500元并没有入箱,且他没有在汇款单上签名、已经及时叫停、工作人员仍然将钱转出去就是过错方。
但银行却解释说,吕老伯将提前填好并有本人签字的汇款单及相应的现金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根据流程操作入账后,电脑就会自动打印汇款回执,这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经履行完毕。
也就是说,只要电脑自动打印回执,就代表钱已经入账了。汇款回执签名只是让吕老伯确认事实而已,但签不签名都不影响认定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吕老伯拿着报警后民警的调查结论以及银行给的汇款回执单,将银行告上法庭。
吕老伯拿着没有他签名的汇款回执,在法庭上主张称,自己活了大半辈子,只知道白纸黑字,有签名才能算数,可事实上他并没有签名,这就代表他没有同意银行将钱转出去,银行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
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合同成立的方式不仅仅包括书面形式,同时还包括口头、默许以及行为表示等形式。
民法典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其次,吕老伯在写有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具体转账金额的汇款单上签名,即代表其认可汇款单上的内容,因此,吕老伯将这张汇款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就代表吕老伯发出了委托汇款合同的要约。
而当银行工作人员接过来后,就代表是银行承诺,且代表双方已经就委托汇款19500元一事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此时,双方就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最后,委托合同也叫诺成合同。具体而言,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就会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也就是说,只要吕老伯发出委托要约、银行表示接受,这个时候双方的委托合同成立。即汇款回执签名确认只是银行工作程序要求,并非合同成立要件。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吕老伯的所有诉求。
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即但凡涉及到索要钱财的,无论任何理由,务必要仔细核实对方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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