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迟起飞、乘客还没有登机时,一空姐在飞机洗手间拍内衣照并发布朋友圈为内衣打广告。公司收到举报后将空姐开除。空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与公司打了两场官司。
(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郭女士在22岁时年轻漂亮、身材高挑。毕业后,她经过了多轮选拔和严格的面试,最终成为某知名航空公司的一名空姐。
经过自己的努力和平时的优秀表现,36岁的郭女士已经晋升为乘务长。在成为乘务长之前,郭女士获得了许多奖项,公司也非常看好她。
可谁也没有预料到,表现一直出色的郭女士在成为乘务长的那一年,会做出令人费解的举动。
事发当天,郭女士与同事们提前登机并完成了准备工作。可后来由于天气原因,乘客登机时间被迫推迟。在飞机上等待时,郭女士在洗手间拍了两张内衣照片,并发布到朋友圈。
郭女士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发布内衣照,这让许多人感到困惑。更让人惊讶的是,配文竟然还是为该品牌内衣做广告。
明眼人一看,郭女士就利用自己的身材优势做微商。朋友圈发出去没多久,可能有人提醒了郭女士,或者她自己也意识到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做这些事情不对,于是她就迅速删除这条朋友圈。
可郭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的朋友圈内容被人截图了。事后不仅在网上流传,还被人向公司举报。
虽然郭女士工作很出色,刚成为乘务长,但她的行为,公司不能容忍并认为,这是原则问题,没有商量的余地,公司根据《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和《客舱乘务员行为规范》等规定,将其开除。
可郭女士认为,她已经第一时间删除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她一次机会,即可以警告、批评等处分,没必要解除合同,并据此向公司提出申诉。
但公司还是觉得这种行为不能容忍,于是驳回申诉。紧接着,郭女士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部门认为,公司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只确认公司支付8个多月的工资合计约21万元。
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双方都不服,并告上法庭。
郭女士认为:
第一,当时飞机没有起飞,不属于工作时间,且公司也没有规定,禁止员工在等待时间发布朋友圈;
第二,内衣属于正常生活用品,其主观目的是帮朋友宣传内衣穿着感,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公司管理规定适用开除决定是指“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为:1、影响飞机的安全;2、造成公司损失;3、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郭女士认为,其行为不属于上述情节严重中所指的任何一点,因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认为:
其一,机组人员在飞机舱内等待起飞,不属于休息时间;郭女士在飞机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并发布朋友圈的行为,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私人事务。
其二,其发布的是不雅照片,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有损公司品牌形象、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
其三,郭女士入职公司十几年,应当知道公司的管理规定以及其行为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存在故意。
其四,郭女士为商家的产品宣传是兼职行为,公司管理规定已经很明确,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兼职。
据此,公司认为,其有权与郭女士解除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郭女士是在集中休息时间发布的朋友圈,没有影响飞行安全;且事后不久就删除相应内容,没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无效或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资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应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基础。郭女士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最终以书面意见表示放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郭女士主张被违法解雇之日起至起诉前期间支付其工资的诉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被违法解雇后的经济赔偿金,可另案提出主张。
⼀审宣判后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具有合理性。作为有十几年工龄的乘务长,郭女士应当知道在朋友圈发布不雅照片对公司形象、安全声誉、对公序良俗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有权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胜诉,公司无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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