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共益债权,以公平、公共利益和企业救助、提高效率为原则,为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形成的一项特殊融资制度,破产程序中特有的一个债权类型,法律赋予共益债权一定的优先权。
共益债权就是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破产重整中的融资、借款,就是为了重整中的继续营业、项目的续建、生产的维系而产生的债务。破产程序开始后公司职员、管理人职务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支付员工工资也都属于共益债权。
共益债有3个特点:一,它的产生时间是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二,共益债权的产生是为债权人全体利益,为了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保值增值,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产生的。三,它是一项非程序性债务,这一点不同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在破产活动中必须产生的程序性费用,具有必然性,而共益债权不是必然产生的。
共益债的特殊性和意义表现为他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而且这是一项法定的优先权,并非是由当事人合同创设的,也就是说只要满足共益债的认定条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从而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相对的优先地位
困境房地产项目本身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导致了各种债权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烂尾楼项目上包括了大量的债权人:有购房客户、拆迁户、施工单位、民工工资、一房多卖、以房抵债、假卖房真借款、民间借贷纠纷、金融机构借款、甚至涉及老板非法集资的刑民交叉问题。这里面有普通债权、各种法定的优先权、抵押权、有民事查封、甚至刑事查封、有政府的维稳,所以一般出现纠纷后,项目就会陷入停滞,烂尾的可能性非常大。
要想盘活房地产困境项目,就必须走破产重整的途径来涤除各种风险和瑕疵,并引进新的共益债权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纵横交错、纷繁复杂的权利类型,既是共益债投资的商业价值判断和法律风险判断的基础,也是企业制作破产重整方案的核心。
在上述权利类型中,首先共益债并不优先于在某项特定资产之上工程款、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破产费用。共益债主要是排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之前。
三、提供方
1、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或者国有企业,比如北方重工破产重整中,沈阳市煤气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重整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公司提供了借款2636万元。
2、商业银行,比如杭州怡丰城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中,杭州银行提供了借款,商业银行投资共益债的动力一般源于他也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3、资产交易平台,已经有资产交易平台在发一些共益债的融资计划。
4、危困企业投资基金、特殊机会投资基金,很多AMC和特殊资产投资机构都有类似的投资基金。
5、意向重整投资人。
6、利益相关方,比如股东、债权人等。
四、收益
1、利息收益、融资利息,享有获取利息的固定收益回报。
2、股权收益,如果出借人同时又是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协商通过重整方案的设计对自身债权进行债转股,从而实现重整成功后企业的股权收益,实现资产增值。
3、重整投资机会,较早参与破产程序,深度了解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获得先机,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甚至实现对企业的收购。
五、风险
破产企业资金使用监管不当,可能使破产融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届时可能影响共益债权的认定,从而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受偿。
一般的融资监管可以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在破产情形下,如果债务人自行管理,还可以另外开设一个账户作为共管账户;如果管理人管理,一般的情况是管理人只能开一个账户,资金无法实现实质性的监管。这就要求,在合同中严格限制使用条件,管理人定期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也需要出借人定期核查,同时的防范措施也包括分多次放款,避免一次性集中放款。
不确定性因素很大,包括相关方案的设计失误、市场的变化、重整计划能否通过。破产清算情况下,共益债是有限度的优先,而不是超级优权,可能会影响共益债投资的收益甚至本金。
六、确认
破产之后提供的融资不一定都能够被认定为共益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被认定的共益债权,需要债权人会议的同意或者在一债会开始之前由法院来认可。
共益债的认定,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看。
实体层面,为继续营业具有融资性质的资金都算是广义上的借款。为了继续营业而借款,何为继续营业,什么样的用途是为继续营业,法院如何认定也可能存在问题。
程序层面,必须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一债会议召开之前由人民法院许可。各地法院对融资法律性质认定程序和条件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直接复函明确认定属于共益债权;有的法院复函说明如果属于共益债的话,可依照共益债权清偿。
在投资前或签署合同时,最晚在放款之前要取得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同意的有效法律文件,以确认债权性质。同时,在投资合同的设置上,就借款的用途、放款节奏的安排、放款的条件、资金的使用、账户的监管、投后管理上都要围绕着共益债设定。
七、风控措施
着重注意使用用途、贷后监管、监督、管理人、债务人的协助、报告义务,放款条件,尤其是债权人会议同意和法院认可作为融资条件。
要求优先投资权和优先融资权。优先投资权,就是当债务人需要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时候,共益债权人可以保留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投资权;优先融资权,是指未来新增融资时,可以保留优先融资的选择权。
当有多笔共益债权时,与管理人、其他共益债权人约定,不同共益债之间的优先顺序。
与管理人探讨和约定,优先于管理人报酬清偿。
房地产项目重整,本质是出售式重整,是要把房子卖掉,一锤子买卖。各种权利人坐下来一起算账,不是一个零和博弈,有共赢的空间,有着很大的谈判空间和可操作的空间,很多困境房地产项目具备相当大的共益债权投资价值和破产重整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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