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少奇强奸案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少奇。2005年3月30日因涉嫌强奸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批准逮捕,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宏钧,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于2005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葛少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蚌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我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05年12月9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仲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少奇及其辩护人沈宏钧、孙敏华到庭参加诉讼。 2006年1月9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06年2月1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年9月25日(农历8月29日)晚,被告人葛少奇骑摩托车从本县兰桥乡杨圩窑场回家途中,经过二道闸附近,看见本村妇女纪某某独自一人行走时,遂起歹意,将纪某某推倒在地,要与该女发生性关系,纪某某反抗,被告人以将其掐死相威胁对纪某某实施强奸。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葛少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少奇辩解,其没有在二道闸遇见纪某某,也没有强奸纪某某,其是被陷害的。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葛少奇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3年9月25日(农历8月29日)晚,被告人葛少奇骑摩托车从本县兰桥乡杨圩窑场回家途中,经过二道闸附近,与本村妇女纪某某相遇,被告人说被害人与杨某某1两家处得好,意思是被害人与杨某某1间有不正当关系。后杨某某1妻子找被害人吵了一架。 纪某某丈夫打工回来的第二天晚,纪某某和丈夫一起到杨圩窑场找葛少奇,当晚葛某某和杨某为此事进行调解。 2003年11月10日纪某某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葛少奇于2003年9月25日晚在二道闸附近对其实施强奸。 在案证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纪某某于2003年11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陈述,2003年农历8月29日晚上10时许,在二道闸附近与骑摩托车的葛少奇相遇叙话,他说其家与杨某某1两家处得好,意思是其与杨某某1间有不正当关系,后杨某某1妻子找被害人吵了一架,其丈夫打工回家的第二天日晚,和丈夫一起到窑场找葛少奇,葛某某、杨某来其家调解的此事。 2、证人杨某某证实,打工回来的当晚,其听妻子纪某某讲在二道闸与葛少奇相遇。 第二天晚上,其和纪某某到窑场找葛少奇,葛少奇见到就跑掉了,葛某某和杨某到其家问为何追打葛少奇,没理他俩。事后的第三天晚上,葛某某和杨某到其家调解的。 3、证人杨某证实,听纪某某讲被葛少奇强奸了,其问葛少奇,葛少奇只是笑,葛少奇委托其把事情调解掉。 4、证人葛某某证实,葛少奇打电话让其到窑场,说杨某某夫妇要打他,让其来处理,他讲:“有一天晚上,纪某某让我骑摩托车带她去借钱,我借不到钱,就没带她去,她就说强奸她了”,葛少奇不承认强奸她。 其与村书记杨某到杨某某家调解未果。 5、证人张某某证实,杨某某打工回来后,听纪某某对其讲她在二道闸被葛少奇强奸的事,葛少奇找杨某调解的。 6、证人杨某某2证实,杨某某对其讲纪某某被葛少奇强奸的事,经葛某某和杨某调解的。 7、证人杨某某1证实,2003年的一天,其遇见纪某某讲:说与你关系好(指不正当关系),其妻子得知就问纪某某并发生争吵,纪某某讲是葛少奇讲的。 后来遇到葛少奇就骂他胡扯什么,后听讲杨某某回家因葛少奇强奸纪某某的事到窑场打葛少奇。 8、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相关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葛少奇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10、被告人葛少奇供述,2003年秋天的一个晚上,其骑摩托车从窑场回家途中遇见纪某某,她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让带她到杨传倍家,并提出向其借钱,其讲:“向你一家在银行的杨某某1借,你们关系好”。 途中她不去杨传倍家,又让带她到姐姐家借钱,后分手了。 纪某某夫妇为此事去窑场与其闹,要告其强奸纪某某,其委托葛某某调解的。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经审理查明,目前证据仅能确认,被告人葛少奇骑摩托车在本村二道闸附近与被害人相遇,被告人说被害人家与杨某某1家处得好,意思是被害人与杨某某1有不正当关系,后杨某某1妻子找被害人吵了一架,在被害人丈夫打工回来的第二天晚上,被害人和丈夫一起到窑场找过葛少奇,葛某某、杨某到被害人家调解。 对强奸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虽提供了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被害人丈夫)、杨某、葛某某、汪文庆、杨某某2、张某某、杨某某1证言及提取3000元现金清单和照片等证据材料, 但被告人葛少奇始终否认有强奸行为,并否认与纪某某有过性行为; 杨某、杨某某(被害人丈夫)证实听被害人说被葛少奇强奸了; 杨某某2证实听被害人丈夫讲纪某某被葛少奇强奸了; 张某某证实听被害人讲被葛少奇强奸了。 杨某、杨某某、杨某某2、张某某证言均是间接传来证据,而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葛少奇实施强奸前先将穿的西服褂子脱下来铺在地上,又将下身衣服脱光到两个脚脖上面,然后扒被害人的裤子。 在被强奸的过程中,葛少奇对被害人讲:“你可知道我什么时候喜欢上你的,在杨某某1上梁就看上你,一直想占有你”。 被害人答:“我家小孩爸是老实人,虽然穷,但是正派,我不能做对不起他的事。”,在葛少奇强奸时,葛少奇讲被害人家与杨某某1两家处得好,意思是被害人与杨某某1之间有不正当关系,被害人还问葛少奇听谁讲的。 从被害人陈述在被强奸的过程中,与葛少奇的对话内容,证明被害人反抗不激烈,对葛少奇挑逗性语言,并不反感,只碍于其丈夫的原因,不同意与葛少奇发生性关系。 葛少奇对被害人表现的更像是一种“求奸”,被害人对葛少奇的“求奸”反抗不明显,有“就”的痕迹,故被害人陈述被强奸有半推半就的现象,不宜按犯罪处理。 至于汪文庆证实葛少奇借其3000元钱调解杨某某妻子告他强奸;杨某证实葛少奇让其将3000元交给被害人丈夫,让被害人不告了;被害人丈夫证实杨某和葛某某到其家调解,葛某某讲他和杨某受葛少奇委托调解此事,愿给钱,报案时的前天上午杨某讲“葛少奇拿的3000元在我那里,你去拿”;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处提取3000元现金,这些证据材料意图证明被告人葛少奇为调解强奸之事自愿拿出3000元钱,借以佐证强奸行为成立。 但葛少奇否认借钱交给杨某,借钱和杨某接钱均无其他人在场,属一对一证据,且村治安主任葛某某证实葛少奇讲“我也没强奸,凭什么给钱”,因此,3000元调解费也不能做为认定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的有效佐证证据。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就目前的证据而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葛少奇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少奇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志宏 审判员季诚 代理审判员宋海灵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常海艳 专栏主理人: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律所历程 律所的设立与发展● 1993年 设立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014年 设立金亚太刑辩专业所 2019年12月 设立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 设立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 设立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 设立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皖北第一家刑辩专业所 ●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分工·团队合作● 专则精|精则强 ● 总所分工● 1.刑事团队 2.建筑房地产团队 3.征地拆迁团队 4.公司法(股权)团队 5.民商事团队 6.婚姻家事团队 7.劳动法团队 8.知识产权团队 9.医疗纠纷团队 10.交通事故团队 11.金融(银行)团队 12.诉讼仲裁团队 13.刑民交叉团队 ● 设立刑事辩护专业分所● 2010年提出专业化分工规划,形成专业化律师团队 2012年设立 “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 2012年设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 设立“安徽省刑事辩护律师联盟” 2013年聘请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曲新久、陈卫东教授担任高级法律顾问 2014年设立刑辩分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专业化的模式● •团队化•精细化•标准化 ●专业化与团队化助力律所发展● 案件数量和收入较大幅度——提高 新执业律师专业能力成长——提速 律所人数以及知名度不断——提升 讲政治、履职责、促改革、重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