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男子朱某背负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

拿到征地补偿款后直接还债

因此获刑

这是为什么呢?

永嘉法院法官这么说——

朱某今年35岁,多处负债陷入经济危机,在永嘉法院共涉3起执行案件。

◆第一起,2009年8月,法院判决朱某需归还债权人刘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

◆第二起,2016年5月,朱某作为民间借贷担保人被诉,法院判决其对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三起,2016年9月,法院判决朱某需归还一家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这三起案件都进入了执行程序,法院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等。

执行法官介绍,法院仅在朱某名下银行账户查询到存款1.72万元,已予以查封,此外再无其他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19年,事情出现转机,有债权人向执行法官反映,朱某户籍所在村涉土地征地工程,将有征地补偿款到位。法院随机调查发现,朱某确有这笔钱,共有33.81万元。但朱某为避免款项被法院扣划,私下竟已经直接将这笔补偿款汇到表哥朱某帆的银行账户。

图片来自于视觉中国

永嘉法院将朱某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和拒执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侦查。

今年,该案件经审查诉至永嘉法院。庭审中,朱某称,他有部分债务未被诉至法院,得知有拆迁补偿后,表哥朱某帆要求先偿还对他的债务,于是就将拆迁补偿款直接汇至表哥的银行账户内。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永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办法官释法,被执行人明知有执行义务,却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且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优先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朱某获得拆迁补偿款项,拥有偿债能力后,选择履行其他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属于逃避执行的范畴,需面临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没有足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有执行能力后须优先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

以案说法:

作为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应当做些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对自己名下财产及财产变化情况进行明确报告,即使没有变化的,也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都是清偿债务,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跟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有区别吗?

从行为的性质来看,能够偿还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其他债务,即代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这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行为影响来看,将款项用于履行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务,既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难以保障被执行人选择性给付的真实合法性,必然损害胜诉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