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后期,学术界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进入高潮。
所谓资本主义萌芽,并没有权威的科学界定,它的内容、标志、状况、产生的条件及其发展等几乎所有有关问题,学者们都是根据各自的解释进行论述。虽然其说不一,终无定论,但这场历时长久的讨论对史学界、经济史学界确实有过不容忽视的影响。
我理解问题的核心在于雇佣劳动性质。雇佣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社会现象。它在我国也是古老的、长存的,从前资本主义直至当代一直存在。不同性质的雇佣关系反映不同的生产关系,并且两者相互作用。确认雇佣关系的性质对确认生产关系性质应该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研究所谓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最重要的莫过于具体地分析当时的雇佣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雇佣关系的非资本主义性决定性地否定资本主义关系的存在。
已有学者在探讨清代雇佣劳动问题时指出,明清两代有专为“雇工人”制定的法律,说明这一类雇工与雇主是不平等的。60年代初,我在前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明清两朝的雇工人“条律”做了进一步的分析,确认明清两代有一种名为“雇工人”的雇佣劳动者,在雇约生效期间,主雇之间的关系非但不是自由的劳动力买卖关系,甚至与主奴关系甚为相近。
清代劳动者
他们跟“萌芽”不沾边。明清两朝多次订定的有关雇工人身份“条例”规定了确认雇工人身份的条件。条例内容多次修订决定了雇工人群体范围不断变化,被纳入这个群体范围的人,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条例的修订呈现了雇工人身份缓慢的解放过程。
尽管雇工人只是雇佣劳动者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可是正是这类雇佣劳动者的存在提醒我们,不是任何时候任何记有“雇”“佣”字样的资料都能证明存在资本主义关系。我们在研究明清时期各阶段“资本主义萌芽”论据资料时,首先要剔除这类非自由雇佣劳动。
将明清法典规定的雇工人、奴婢、凡人等不同群体条律加以比较后即可看出,“雇工人”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是一个由法律规定了的社会等级。等级是全社会的现象,孤立群体不成其为等级。既然认定雇工人是一个等级,那么必须回答清代社会存在些什么等级,各个等级是怎样的序列关系,以及一系列相关问题。由此,我的注意力已经不在所谓资本主义萌芽,而转向清代的等级结构了。
清代旧照 女婢为主人盘头
等级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的重要表现形式。西欧中世纪经济史和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不少有关前资本主义社会等级制度的论述。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阶级斗争理论统治中国史学研究的时代,阶级斗争理论是学术研究唯一的思想指导,评人必称阶级,论事唯有斗争。
这种情况下,研究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等级似乎是应有之义,因为等级正意味着压迫和不平等。但是,有关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是明清社会的论著中,对社会等级结构的论述却很罕见,着实令人费解。
妄自揣测,可能是因为当时关于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只讲“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而未及等级之故。清代明明是存在等级的。
清代的社会等级制度是怎样的?它在清代社会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这些问题不由得萦回脑际。这就是我探讨清代社会等级制度问题的缘起和背景。“十年动乱”阻断了学术的进程;在荒废十余年后,70年代末始得继续致力于这方面的探索。
社会等级的基本特征在于法的规定性。等级制度是有法律保障的,它的存在是当时全社会认可的,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反,通行两百多年的清代法典基本原则是“同罪而不同罚”。法典对各个群体的法律待遇迥异。法律身份差异决定各群体社会地位的高低,具体地体现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尽管清代当时并没有“等级制度”这一名词或概念,法典本身却清晰地描画出一整套等级结构,将社会上各个阶级、各种职业的各色人等统统涵盖其中,分别放在规定的位置上。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不平等性是公开的,明确的,有法律为根据的。因此我们不可因为当时没有“等级制度”这一名词或概念而否定清代等级制度的存在,无视它的影响和社会意义。
我在分别研究不同等级的基础上,探讨清代等级体制问题。70年代末所写《试论清代等级制度》一文考察了清代等级结构的状况和特点。把清代的等级阶梯归纳为皇帝、宗室贵族、缙绅、绅衿、凡人、雇工人和贱民七个等级以及若干等第;描述了各等级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身份和社会地位;分析了建立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地主制经济基础上的清代等级制,与建立在领主制经济基础上的西欧等级制度的不同特点。
1981年4月完稿的《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对清代的各类奴婢的身份从制度上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清代的各类贱民又做进一步探讨,形成了《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所以这本书重点虽为贱民等级,实际包括了我对清代等级制度的基本看法。
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以上就是这本小册子的由来和思路。
清代等级制度是研究清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迄今对许多相关问题研究还很不够。除各社会等级本身的问题外,诸如社会等级制度和亲族制度的关系,等级制度和民族等级制度的关系,等级制度和行业职业的关系,清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前史以及清代社会等级制度与同时期的东亚、东南亚诸国的等级制度的比较等方面,都有广泛探讨之余地。
这显然需要众多学者的长期努力。希望这些问题将来能够进入学者们的视野成为一个兴奋点。近年来我试图通过考察历朝等级制度以探讨清代等级制度的渊源。我的研究只是初步的、概括的。
90年代以后有的清史和清代社会史、经济史著作中使用或修正地使用上述等级框架,虽然不一定注明了来源。也有的学者则对其中某些问题提出质疑,比如清代社会的等级到底应该怎样划分,“雇工人”到底应不应该算作一个等级,等等。这都是我所欢迎的,因为这有助于把问题引向深入。
近年出版了若干关于贱民群体的专题研究大大丰富了对贱民等级的认识,尤其令人高兴。相比之下我的这本小册子已经很单薄了,它根据的只是当时看到的资料,反映的是当时的认识水平。由于它已是其后不同意见的靶的,只有保持原状,方可呈现学术进展的历史过程,所以这次重印只纠正一些错字而不做大的修改和补充。
原载《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插有六张文字表格,它们是:“清代关于投充人放出问题条例一览”“清代关于确定白契所买之人身份的条例”“清代关于印契奴仆赎身问题的条例”“清代关于白契所买之人赎身问题的规定”“清代关于赎身奴婢及其子女法律身份的规定”以及“清代关于八旗奴仆开户的有关规定”,都是我花了一些时间汇集起来的基本资料。补充进来不会影响本书的原貌,但却可能为研究有关问题的读者节省一些查找时间。
2008年7月27日
本文摘自《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再版后记
【新书推荐】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经君健 著
定价:68.00元
ISBN :978-7-220-12096-1
壹卷·四川人民出版社 | 2021年3月
【内容简介】
在专制时代的等级体系和社会关系中,贵贱之分,十分重要。
所谓的“贱”,在古代的文献中有两种不同的意义:第一种含义是官民关系,以官为贵,以民为贱,以强调名器之尊;另一种含义,是指在社会上处于特别低下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没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以及由这些人构成的等级。而贱民的存在,也成为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作为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清代等级制度史,《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可谓开创了中国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研究范式,作者融合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学等学科知识,首次从等级视角系统探讨了贱民在清代社会中的地位以及贱民等级内的等第划分,深刻揭示了清代社会等级制度的结构状况、发展特点及其社会功能。
本书对清代的奴婢、堕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乐户、佃仆等各类贱民的来源、身份特征、法律地位、社会地位,以及法律身份解放的过程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前人未曾论及的问题以及不同于前人的见解。本书的诸多论述,对读者了解清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社会阶层的流动与固化深有裨益。
【作者简介】
经君健,男,1932年生于北平,原籍江苏仪征。先后就读于燕京大学、北京大学经济系,1954年毕业后到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曾兼任经济所中国经济史研究室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主要研究论著:《试论清代等级制度》《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经君健选集》《清朝社会等级制度论》等。
【新书目录】
清代的等级结构——代绪论
第一节 清代社会的一般构架
第二节 贱民等级
第一章 清代的奴婢法
第一节 主奴法
第二节 逃人法
第二章 清代奴婢的来源
第一节 战俘
第二节 被官兵掠卖的良民
第三节 被领取的孤儿
第四节 被遣发的罪犯
第五节 投充人
第三章 庄头和壮丁
第一节 庄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所谓“壮丁”
第三节 奴仆壮丁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官衙中的奴仆
第一节 家人和长随
第二节 衙役、捕役和仵作
第五章 清代的奴婢买卖
第一节 有关买奴的规定
第二节 奴婢买卖
第三节 红契奴婢与白契所买之人
第六章 清代奴婢脱离主家的法律
第一节 奴婢赎身
第二节 奴仆开户
第三节 奴仆放出
第七章 清代奴婢的特征和奴婢政策的发展
第一节 清代奴婢的特征
第二节 清代奴婢政策的发展
第八章 特定地区的贱民
第一节 堕民、丐户
第二节 九姓渔户
第三节 疍户
第四节 乐户
第五节 乾隆三十六年条例
第六节 佃仆
结论
第一节 清代贱民等级的特点
第二节 贱民等级的存在是封建国家的普遍现象
第三节 清代等级制度的特点及其社会功能
再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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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民出版社·学术出版中心
微信号:YeBook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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