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阐述减值准备金的税会差异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政策截止2017年6月11日)

主要政策

1.小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3.企业所得税法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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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般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

企业因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下面以存货跌价准备为例,讲一下各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A公司2015年期末对一项历史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计提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016年期末因该存货价值回升,故转回跌价准备10万元。2017年因火灾,该项存货全部损失。

2015年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20

2016年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10

2017年 借: 营业外支出 100

贷:存货 100

借: 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 营业外支出 1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10

上例改为:2017年将存货出售,并对另一存货计提10万元减值准备,则

(1) 借: 营业成本 100

贷: 存货 100

(2)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 营业成本 10

(3)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 存货跌价准备 10

企业所得税: 调整金额为0,调减10万元,调增10万元。

改动过的这个例子来源于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某制药公司。制药公司账面只做了(1)分录,事务所在年末审计时将(2)(3)合并作了一条调整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 营业成本 10

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调增了10万元计税所得,显然这笔纳税调整是错了。不看该业务的实质,单从会计分录角度看,调整分录合并后,借贷均为损益类科目,不影响利润总额,故不需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