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劳动法江湖”的第424原创文章

文 | 汪正楼 律师

劳动用工处处存在法律风险,笔者根据法律法规与实务经验,为大家编写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100条》,从员工的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全方位解析用工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第96条【劳动争议的处理(1)】

一、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地?

劳动争议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的审理体制,即发生劳动争议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就会涉及到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问题。

1、向哪个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向哪个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涉及到两个地方,一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同一地点,不存在管辖的问题。

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时,就存在管辖的问题。

比如,某公司注册在南京市,在苏州市有办事处,劳动者工作在苏州市,当产生劳动争议时,如何选择仲裁委员会呢?

当某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时,可以选择南京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选择苏州的仲裁委员会。

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即苏州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注意与法院阶段的区别,在法院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一般情况下判断劳动合同履行地不难,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作时,二者是一致的,但二者如果不在同一地点时,就需要对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确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应当是劳动者长时间工作的地方,应当排除极短时间的工作地点。

比如,员工短期出差,出差地虽然也是工作地,但不能认定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再比如,有些员工的工作在家里就可完成,家的所在地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再比如,有些销售人员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服务的主要对象所在地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另外,当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不一致时,实际工作地点应当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3、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并不一致。

此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当然,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经营地,就以注册地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

4、受理前发现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受理前发现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以为有管辖权,受理后才发现没有管辖权,此时,仲裁委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6、对方认为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怎么办?

对方当事人认为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声明: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各地的规定或裁判口径并非完全一致,有些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涉及到当地具体政策的请仔细查阅当地规定及当地高院、仲裁委的指导意见等。本公众号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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