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是每个老年人的愿望,

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

象河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与群众联系密切,扎根基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社会的稳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象河乡一位近耄耋之年的老人,她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其中三个儿子是和第一任丈夫共同生育的,第一任丈夫病故后,其改嫁后又生育有一女。老人来到象河司法所的时候,哭诉儿女不孝,刘所长对其进行了安抚,使老人情绪稳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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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制定方案,与象河村支书进行联系,向其了解更加详细的家庭情况,并联系其四个儿女。

经过象河村委的配合,4月8日对老人的赡养纠纷进行现场调解,象河村调解员、象河村支书、象河村委会计均到所对此事参与调解。调解前弄清并掌握整个矛盾的来龙去脉,“她养你们小,你们就应该养她老;乌鸦尚知反哺,身为儿女更应该报答母亲;百善孝为先,不管你们兄妹之间有什么纠纷,都不是不赡养老人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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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刘所长言之有据、言之有理的教育和劝解,并对这四个兄妹之间的矛盾进行了调和,解开了他们多年的心结。在象河村干部的配合下,顺利化解了老人的赡养问题,老人的四个儿女最终达成了赡养协议,老人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象河司法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调解工作做得让群众舒心、满意。并且不断的总结和提升自身的群众基础,为保一方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那么,如果成年人不履行自己赡养老人的义务,法律是否对其有具体的规定呢?

往下看,这些知识您应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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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拒绝赡养老人的五大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财产不公不赡养

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独立的诉讼来解决;但不论分家公与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孝道是文明社会的产物,

个人因孝而幼有所养,老有所终;

家庭因孝而和谐美满;

社会因孝而稳定昌盛。

愿天下父母康健,

笑容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