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诉李某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是惠州中院审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本案由惠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周兢担任审判长,民五庭正副庭长担任审判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因被告李某政在惠州监狱服刑,庭审采用与被告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
2016年10月中下旬,被告李某政租下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凡头村的一处厂房,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办任何许可证件,即于2017年4月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以20余万元从湖南、江西、深圳等地购入化工废泥,非法提炼出精制碳酸镍对外销售,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则直接用抽风机排到厂房外。2017年10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该无名厂,并委托惠州TCL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现场储存的废水和污泥进行清理,产生清理费用及处置费用合计100多万元。2019年12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李某政工厂污染环境案进行环境损害评估。因李某政的上述行为已涉嫌犯罪,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给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后经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政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0年8月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指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代表惠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李某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等相关事宜。2020年8月1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前往惠州监狱与李某政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宜进行磋商,但李某政不同意磋商。
为此,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惠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政赔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00786元,承担本案的危险废物检测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150多万元,并请求判令李某政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被告称对污染事实无意见,对赔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认为,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后,惠州市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仅是要污染者为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买单,承担环境修复费用,更是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相关资质,并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大家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才能得到金山银山。检察机关坚决支持生态环境部门的起诉意见。
本案将由七人合议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陈育敏
【作者】 卢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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