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是一种钱物做注,以输赢为目的获取利益的不正当娱乐活动,在我国,赌博犯罪分为两种,开设赌场罪和和赌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属于开设赌场罪,参与赌博的相关人员,属于赌博罪。
钓黑坑,被很多钓友戏言为赌塘,那么,在赌塘钓鱼,到底是不是赌博行为,到底有没有触犯刑法呢?黑坑老板是不是触犯了开设赌场罪,参与钓黑坑的钓友们,是不是触犯了赌博罪呢?
答案是需要界限,不能甚至需要严格的界定,因为赌博的认定,需要严谨的司法逻辑,在目前大多数黑坑运营者的行为,属于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但是,既然说大多数,必然也有一些黑坑运营者的不当行为,是归属于赌博的。
一、赌塘不代表赌博
在钓鱼圈里,之所以对钓黑坑冠以赌塘,是因为钓黑坑的过程中,有很多的不可控因素,如水质、气温、鱼种,以及鱼的伤病情况等,都不是钓鱼人可控制的。
所以,即便是垂钓大师,也很难在每一次垂钓过程中,能够顺利上岸,可以这样说,每一次钓黑坑,都如同赌运气一样,所谓的基本功扎实、钓技熟练,完全不敌运气好,屁股坐的好。
在司法的认定中,赌博主要是以故意盈利为目的,以获取钱财为自主要目的,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即便是未能赢取钱财,也可以被认定为赌博。
因此,而开设黑坑,塘主的主要目的自然是为了挣钱,但是,该运营模式,是基于方便钓鱼人在黑坑休闲、娱乐、消遣为目的的运营方式。
因此,虽然钓黑坑有赌运气的事实行为,而且黑坑负责人也确实是利用不确定因素盈利了,但是,但是,并不能认定这种行为是赌博,相应的,没有人开设赌场,参与者自然也不算是参与赌博了。
二、不是所有的黑坑,都可以不被认定为赌博
黑坑塘和竞技钓非常类似,而黑坑之所以出名,是因为很多黑坑比赛奖金丰厚,当然,也有可能是实物奖励,比如静海花园、大圆塘等出名钓场,每年都有的大奖竞赛。
也有地区举办的高炮池,那么,这些收取高钓费、发放高奖金或等价高实物奖品的比赛,是不是也不能被认定为赌博呢?当然依然是要认定,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比赛相关条款,是否符合正常的普世行为
第一个例子,如某一个高炮池,钓费收取3000元钓一个小时,鱼的密度确实非常大,但是钓上的渔获,收购价格远超市场平均价格,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赌博,黑坑老板是可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参与钓鱼行为的人,即可被认为参与赌博。
原因很简单,该高炮池运营模式,不符合正常的普世行为,高钓费,远超市价的收购价格,这显然就是变相组织赌博,黑坑运营者利用价格差异,变相抽头,属于开设赌场,参与钓鱼的人,并不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明显是赌博。
第二个例子,高炮池收费2000元钓8个小时,放鱼密度非常大,收鱼价格略低于平均市场价格,这种情况,不认定是赌博。
原因在于,该黑坑运营者的盈利模式,符合正常的普世行为,即通过渔获数量,用略低的市场收购价格,通过价格差异来盈利,是属于正常的市场商业行为,所以不能被认定是赌博腥味。
2、比赛的目的和动机
认定赌博的两项刑事罪,必须要看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动机和目的,如果是为了推广、宣传、刺激消费、消遣、娱乐为基本目的。
即便比赛的收费、奖金、奖品远超正常的普世认知,也不会被认定为赌博,因为组织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宣传、推窗、刺激消费,用消遣、娱乐的方式吸引参与者。
而参与者的根本目的和动机是为了参与进去,即便有少量的参与者在该活动中获取了远超普世认知的收益,也不可以被认定为赌博。
反之,如果组织者的根本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利用规则盈利,而参与者的根本动机也是为了获利,即便参与该活动后,没有获利,甚至是赔钱了,也会认为参与赌博。
比如静海花园、大圆塘每年都会举办若干次的高额奖金比赛,前者举办次数并不多,后者次数多,但是主要是以宣传为目的,所以即便很多钓友就是冲着获奖去的,并不会被认定为赌博行为。
写在最后,钓鱼这个事,原本是很单纯的一个体育运动,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很难做到精准和绝对公平,所以钓鱼比赛的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也恰恰是黑坑钓鱼的乐趣所在。
但是,确实需要正视,有很多地区的不法分子,假借黑坑钓鱼比赛的名义,借钓鱼之名,行赌博之实,甚至已经有不少钓友因深陷其中,乃至家破人亡,所以,正确认知黑客、赌博之间的差异性,是非常有必要和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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