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20〕242号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补充】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5月31日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截止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