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8年6月入职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2019年11月李某在清洁完地下车库后未清理地面积水,导致一位业主不慎摔伤,物业公司为此进行了赔偿。

赔偿后,该物业公司对李某进行了口头辞退,李某觉得这次发生的事情也不能全怪自己,李某认为自己可以支付相应赔偿,但是不能被辞退。可是物业公司却认为,会发生这次事故,是李某属于严重失职,公司和她解除劳动关系合情合理!

HR小助手: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主观过错,而做出严重失职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做出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