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小时候我们会经常因为制造恶作剧而受到家长的责罚,知道损坏他人财物是不对的。但是,这种连小孩子都知道的事情,大人们却明知故犯。
最近,某省红某区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琐事纠纷多次去堵他人家的锁眼,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两个月。看到这一判决很多人不能理解不过是一个小小的锁眼不至于判刑吧?那么公众的质疑是否有道理呢?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因琐事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伺机寻求报复,多次上门以破坏门锁的方式骚扰对方。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朋友,听闻此事后,为给哥们出气,便伙同作案,二人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利用针管注射器向门锁内注射“502”胶水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的两套处住宅的门锁堵塞七次,导致被害人陈某家的门锁多次损坏,还将被害人两处住宅的摄像头拆卸,并将其中一个扔掉。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委托亲属向被害人陈某道歉并分别赔偿门锁维修等费用人民币30300元与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那么,针对本案而言看似是由于生活琐事不满而通过损害他人财物的方式进行泄愤,但是实际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人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那么,本案为什么是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该罪名体现的是对于对象的任意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特定的对象,所以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恶性更大。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为个人泄愤,伙同被告人张某多次任意损害被害人家的锁眼、摄像头等财物,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本案中有两个被告,为什么他们的处罚不一样呢?
在本案中,虽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起到的作用不同,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并且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以法院判决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小题大做而是依法办事。
生活中总是会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难免会磕磕绊绊,但是如何解决问题体现一个人的素养、智慧。当理智被冲动淹没的时候,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及时止损,不然最后受伤的必然是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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