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兵

“我国民法典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利益。因此,当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主审法官顾狄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非常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之所以规定只有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主要出于追求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应当尽可能地让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生活,这无疑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来说是最有利的。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既是伦理亲情的需求,也是法定的责任。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会对作为社会细胞的核心家庭造成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在我国,以轻微体罚等方式教育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也符合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认知。因此,只要不出格不过分,孩子能够理解父母的苦心,社会对此亦有一定的容忍度。具体到本案中,自2018年起,李平就因佳佳不能及时完成由其布置的课外作业等原因,时常对孩子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连续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其不但没有认识自身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先后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判决撤销李平的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指定孩子的外婆为佳佳的新监护人。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顾狄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具体适用时宜从严把握,应当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并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以及有关人员和组织的意见,作出最后的判断。本条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因为,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对于其不仅具有监护人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精神和情感的寄托,所以最终目的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