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渊)“我买了药,发现买错了,还没拆封呢,但是药店不给退。”近日,市民刘先生向市监部门反映,他买错药后,药店拒绝退货,在他看来,“药品也是商品,为什么不给退?”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近日感冒在家休息,委托家人帮其购买药物,但是买回家后,发现不是他要的那款药品,就连忙回到药店退换。“我爱人买回家,我一看包装就不对,原封不动退回,但是药店拒绝了。”刘先生认为,药品包装完好,又有购物小票,在购买者手里停留的时间很短暂,却被拒换,这对消费者不公平。“简直是霸王条款,”王先生对药店拒绝换货的做法十分不满。
为此,记者来到了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锦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被消费者买回家后,家里的环境、温度不一定适合药物存放,被消费者退回的药物不能保证与售出时的状态完全一样,会影响再次销售;另一方面,把没有保障的药品二次销售给消费者,侵害的仍是消费者的权益。这位工作人员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因此,在药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药店应当拒绝退换货。
对此,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锦分局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前应根据自己症状,慎重考虑所需药品;药店也应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在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准确告知药品的功效、适应证及注意事项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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