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四川南充保安服务总公司下属一名押运员押运完钞票从银行回到公司,在“枪弹分离”退弹过程中发生走火意外,将同行的另一名押运员击中,中枪押运员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涉事押运员目前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方刑拘。

【叶律说法】

对于货币押运安全管理工作,我国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保障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押运任务,武装押运人员按规定登记领取武器弹药,押运工作结束后,立即交回并注销。

根据上述规定,押运员在执行完押运任务后,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回,不能自己擅自操作。本案中押运员没有按照押运枪支管理规定操作枪支,没有足够地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在主观心态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导致同事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押运员在执行押运任务,属于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一般来说因履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押运员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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