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过程中难免会看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没了解过的被征收人有可能会一头雾水,那么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三者的各自意思,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方案,即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一系列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一个详细的初步方案计划。

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决定则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强制决定,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三者之间的联系显而易见,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都是以征收补偿方案为前提和基础,而征收补偿决定则是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作出的。

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不同。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则是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2)内容不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范围、征收期限及补偿安置等事项;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的内容主要是安置补偿事项。征收补偿方案的范围相比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的范围更为宽泛。(3)性质不同。征收补偿方案在性质上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单方面制定的计划安排;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而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单方面的强制处分行为。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