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0年(1931年)农历十月初一日,西畴县董有街(今法 斗乡董有行政村)发生一起两人被杀案件。此案于民国20年十月 三日立案后经过两任县长审理。前任县长胡正昌在审理此案过程 中任意牵连无辜,用严刑逼供,造成一人死亡,四人被关进监狱 的冤案。胡调离西畴后段作霖继任西畴县长,被关进监狱的四人 的家属又具状喊冤,段复受理此案。经多方调查,几次复审,查 明被关四人实属与此案无关,才于民国24年开庭判决将被关四人 释放。但凶手究竟是谁?仍未査个水落石出,今已成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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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民国20年九月二十二日,有西洒街的冯汝云、王大禄二人到 法斗街代收驮捐(民国时期西畴的税捐之一),驮捐收完后同到董有街杨兴和家赎取手枪。此枪是王大禄于九月十四日向杨兴和借 滇票180元作抵押的。因来赎取时钱不够,票面又有的破烂,就 相约于十月初一日再到董有赎取。

十月初一日冯汝云、王大禄按约到董有找杨兴和赎枪。中午 在玉米市请张登山在场作证,杨兴和把枪交给王大禄,王大禄把 钱交给杨兴和,并相约到街上黄天文家开的饭馆里吃晌午饭,彼 此都喜笑颜开。吃晌午饭后各自出门分手,冯汝云、王大禄一同 走出街外,杨兴和自己回家。

当晚西洒冯家未见冯汝云归来,翌日仍不见冯回,冯汝云的 儿子冯道文就往董有遍访四询,结果都说冯汝云和王大禄两人一 起走出街外后就不知去向。冯道文又到杨兴和家询问,杨亦将当 天赎枪经过及同在黄天文家吃晌午饭后出来分手的情况告之,说明不知去向P冯道文心急如焚,当即返家将了解的情况告知其母。 冯道文母子情急,料定冯汝云二人必是被人谋杀,当即请人将情 况写成状纸向西畴县政府投诉。

二、冤案

西畴县长胡正昌受理此案后,即派人令饬董有乡中队副丁占魁将杨兴和、黄天文传到县府开庭讯问。杨兴和、黄天文将在董 有街赎枪及到黄天文家吃晌午饭等详细情况诉说在案,其他实不 知情。胡正昌询问后就暂将杨兴和关押听候调查,准黄天文请保 回家。杨兴和亦托人请保在县府附近潘家店内候审,随传随到。丁占魁也住在潘家店内。

一日,有一名叫孙元珍的(董有乡人)前来对丁占魁说“把 杨兴和放回家去,有天大的事由我承担"等语。丁占魁即据情至 县府面报胡正昌,胡即令董有乡保董丁有福严缉孙元珍归案讯办。 丁奉令即将孙元珍拿解送府。

孙元珍被送到县府关押之后,胡正昌根据丁占魁所报“天大 的事有我承担”这句话,就认定孙元珍与杀冯、王有极大关系,便 几次开庭对孙严刑审讯,孙均未招供c十二月初一日夜间胡正昌 又命人将孙元珍提岀审讯"孙还是不招供。胡即叫衙役将孙上衣 脱光后用装着烈炭火的铁皮桶在他背上来回烙。孙疼痛不堪,当 即昏死,不省人事,不能言语,后死于狱中。

孙元珍死后,胡正昌感到不好交差,于是就私自捏造供词说 孙元珍已招认不讳,杀冯、王当天有丁有福父子和刘朝松参与等等,任意牵连无辜,借端磕诈,措词接卡,通关舞弊,呈报将孙 元珍就地正法以掩上峰耳目。故于孙元珍死后将丁有福父子及刘 朝松、杨兴和四人以“杀人案"犯逮捕关押。关押中胡正昌曾暗 使心腹向丁有福索取滇票2万元方可了此事,但丁父子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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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昭雪

民国24年县长段作霖到任后,丁有福等四人的家属又向县府具文呈诉冤情。段受理此案,查阅前任县长胡正昌对此案的审理 记泰后,多方进行调查,多次提审被告及证人,询问被告供词及 证人供词均前后相符。审理情况如下:

丁有福,75岁,董有乡保董,身无前科,务农。在此案中曾 奉命缉拿孙元珍。民国20年冬月,胡正昌亲自到董有小学去清查 冯汝云、王大禄尸体,唤丁有福到场,胡正昌对丁有福说,冯姓 的案,孙元珍已招供,说把尸体丢在董有山脚一个洞内,叫丁派 人上街鸣锣岀赏,有找到冯、王尸体者赏票500元;有告之踪影 者给票250元。鸣锣后即命人遍寻附近山洞内,毫无踪影。当时 丁有福报告胡县长说,既然孙元珍招供将尸体丢在董有山脚一洞 内,何不将孙解押到此寻找。胡县长不允,找不到尸体就回衙署去了。

十二月初一日夜,胡县长提审孙元珍,用烙刑将孙烙死后,第 二天即派人去叫丁有福来县城开会。因丁有福当时染病,就叫儿 子解联璧随差人来县请示,胡县长就将解联璧扣押在狱。

解联璧,34岁,丁有福之子。在冯、王案发生前三天即九月 二十七日,因其义父赵宗耀亡故,就到庙弯(今鸡街乡辖)赵家 奔丧做孝于。十月初一家祭,初二发引,有宾客数十桌。解自到 赵家奔丧后时刻在赵家帮忙招待客人,寸步未离赵家,直至初五 才回家。当段县长开庭审讯传赵德春到庭询问时与上述情况相符 。

刘朝松,33岁。当冯汝云、王大禄在董有赎枪后和杨兴和在 黄天文家吃晌午饭时,刘也和他们同桌吃面条(刘自己买)。冯、 王吃罢走出黄家饭馆后,刘朝松就到董有街李正祥家吃喜酒,并 在李家住宿至初四日始回家。传证人开庭审讯时黄天文作证说同 在一桌吃面条此情不虚。李正祥作证时说初一日他嫁女儿,刘在 他家吃喜酒,在他家住宿至初四方回家属实不假。

杨兴和,39岁。多次审讯均供称说民国20年九月三十日,王 大禄、冯汝云来取手枪。此枪是九月十四抵押的,抵押滇票180元。 当来取赎时因钱不够,票面有的破烂,相约明天到董有街上赎取。 到了次日即十月初一日,当张登山面将枪交给王大禄手,自己将 票数收回,同冯、王到黄天文家吃晌午饭,吃后冯汝云、王大禄 一起出门,各自分手,杨兴和即自回家中等语。当传证人张登山 到庭讯问时张亦供称在董有街玉米市作证中见王大禄将票向杨兴 和赎取手抢,一手交钱,一手交枪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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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作霖县长根据调査和前后开庭审问口供记录判决:“本案被 告丁有福、解联璧、刘朝松、杨兴和平日与王大禄、冯汝云素无 仇怨,已为原告人冯家所不争之事实,且査该丁有福系该乡保董, 与其子解联璧均为平日务农,正当做人,决非盗匪、图财害命之 流。且此案中丁有福缉凶及寻尸均不遗余力。前胡县长拘押丁有 福等是根据孙元珍之供;而孙之供又系非刑烙死后胡县长所捏造。 凡与此案稍有牵连之人无不在内。如杨兴和与王大禄有赎枪事情; 刘朝松同冯、王在一处吃晌午饭等;此四人悉被前任胡县长以杀 人案关押。本府一经再三侦查,该丁有福等四人实无犯罪证据,不 能故入人罪。现依刑事诉讼法第360条之规定喻知无罪释放。”四年冤案,方得昭雪。

【本文节选自《近代中国大案纪实》,作者《文史精华》编辑部,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