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潮州中院发布2018-2020年度《潮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并公布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典型案例。

白皮书》全文从依法履行职能、服务“六稳”“六保”、推进改革创新、提升审判能力四个方面展示潮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整体成效。数据显示,潮州中院201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38件,结案97件;2019年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06件,结案164件;2020年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432件,结案400件。收结案数量呈逐年翻番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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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州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纠纷,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约占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85%以上;侵权系列案件多达266件,占案件总数的65.52%;网络侵权案件占案件总数50%左右。一审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9.13天。

《白皮书》显示,潮州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连年增长,传统的诉讼服务模式渐渐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要。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许多原告、申请人往往是外地甚至是外国企业,空间距离较远,立案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较高。为此,潮州中院秉承着“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理念,坚持“向信息化要效率”的思路,积极推行网上立案业务,网上立案数量逐年递增。

值得一提的是,潮州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近年来的调撤率和息诉服判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上诉案件较少,上诉到省院的案件基本得到维持。特别是在2020年在正式成立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之后,潮州中院调解成绩斐然,全年一审调撤案件259件,占全部一审审结案件的70.19%,调撤率远高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调撤比例。

此外,为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潮州两级法院建立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审诉的绿色通道,快审快结,结案率达到100%。2018年至2020年,潮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32件,对涉案的6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涉及知识产权犯罪。

潮州中院表示,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将继续保持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惩处各种侵权假冒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为护航潮州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2018-2020年度潮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潮州市广播电视台诉潮州市某艺术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1民初130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992号

【案情及裁判】

被告潮州市某艺术广告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潮州某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标题为《昔日潮州帅小伙,如今新华社驻联合国分社记者!》的作品,在腾讯新闻平台上用户名为“某某玩家”的账号使用标题为《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和《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的作品,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用户名为“某某玩家”的账号使用标题为《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和《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的作品。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认为被告潮州市某艺术广告有限公司在潮州某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侵害原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属于新闻作品,应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原告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在腾讯新闻平台上、新浪微博平台上、“某某玩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潮州本地自媒体转载潮州广播电视台新闻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处理备受潮州乃至整个粤东地区媒体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处理,首先是能够提醒相关公众、特别是自媒体从业者在文案创作、商业宣传等过程中,转载或引用他人作品、图片、视频或标识时要审慎注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按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经权利人许可的要征得权利人许可,需要支付报酬的应支付相应的报酬,避免造成侵权。其次是有利于规范和引导众多新媒体从业者合法合理使用他人创作的新闻作品,避免造成侵权。该案被评选为2020年潮州市两级法院十大案例之一。

案例二: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潮州市潮安区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2020)粤51民初37号

【案情及裁判】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17日。原告主张权利的引证商标为第202241号注册商标,第591267号注册商标。原告举证其拥有的“大白兔”商标于 1993年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白兔”品牌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原告提供在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网店公证购买的实物产品“白兔卷”包装纸,经比对,被告使用的“白兔卷”包装纸,从文字及图形的整体结构及组成元素上,与原告涉案第202241号、第59126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侵犯商标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系列注册商标以“白兔”为核心建立,其中第202241号商标注册至今已有30多年,原告拥有的“大白兔”商标曾被上海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品牌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购买被告产品时,基于比对存在的相似之处,将被告产品误认为与原告涉案商标有特定的联系,在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是由原告生产或由原告授权生产的情况下,法院确认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并酌情确定被告赔偿4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既保护了“老字号”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对社会公众应注意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宣传普法作用,为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做到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以典型示范、典型案例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深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企业正确对待知识产权保护,既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又反对权利的滥用。通过更有针对性、更具体、更有效的宣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该案被评选为2020年潮州市两级法院十大案例之一。

案例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饶平县某塑胶制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2019)粤51民初98号

【案情及裁判】

该案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大嘴猴”作为一个著名形象出现在服饰、童鞋、太阳镜、童装等各种系列产品上,其品牌加盟店遍布世界各地。原告宏联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占被许可方,目前独占许可的权限还在有效期内。2018年年初,宏联公司发现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有一款在售的硅胶杯盖上印有涉嫌侵犯“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图样。后经调查,这些硅胶杯盖产品来源于某塑胶制品厂。为此,宏联公司向潮州中院提起诉讼。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经对实物证据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为硅胶杯盖,杯盖顶上使用了一个“大嘴猴”图案,再加上其他细节的比对,可以确认这与宏联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图案基本一致。被告生产上述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获得了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涉案产品销售价格、原告为维权支付的费用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标准,可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故法院认定被告某塑胶制品厂生产及销售有“大嘴猴”形象的硅胶杯盖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公司涉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万元。

【典型意义】

从潮州中院近几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看,多为外地或外国企业起诉潮州当地的企业。由于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权利意识不强,使这些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通到市场上,侵犯别人的权益而受到别人的起诉。不论是商家还是生产者,都要尊重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注重自身产品的独创性和创新性。如果一味擅自采取“拿来主义”,既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也会因违法行为付出较大的代价。

案例四:广东某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肖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2018)粤51民初3号

【案情及裁判】

原告广东某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是《激*奇轮》系列动漫作品的原创者。2017年10月,广东省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原告申请依法对肖某某进行行政查处,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现场查获的涉案侵权产品,并对肖某某处以罚款。后原告向潮州中院提起诉讼。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案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肖某某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原告生产或者原告许可制造的商品,足以使施以一般注意力的买家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行为侵犯原告涉案商标权,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并销毁侵权工具、侵权产品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肖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某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行为,销毁侵权工具、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8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权在有效期内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一种权利,这种知识产权不容侵犯。不管被告肖某某是故意还是无意侵犯,他都应该为自己对他人作出的侵权行为负责,不仅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得依据法院作出的判决,承担一系列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五: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潮州市潮安区某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2019)粤51民初177号

【案情及裁判】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西湖牡丹系列花面”美术作品著作权。2016年9月,G20峰会在中国杭州落幕,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瓷器作为宴会指定餐具受到世界各国的瞩目,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知名度享誉国内外。西湖牡丹系列瓷器集萃杭州元素、中国情结、世界语言,引西子湖水蓝入瓷,融牡丹、如意、山水为画,设计难度大、品质要求高,已成为当今中国乃至世界陶瓷行业的经典之作。原告发现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某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向潮州中院提起诉讼。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版权局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图案,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成立,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侵害原告“西湖牡丹系列花面”系列美术作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58000元。

【典型意义】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持有者因其原创性及独创性而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容侵犯。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先使用或者获得了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复制、发行侵害原告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在近年来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被评选为我市两级法院办理的 “六稳”“六保”典型案例之一。

【全媒体记者】郑淼鑫

【通讯员】张蝶

【作者】 郑淼鑫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