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蚁璐雅 通讯员 张蝶

4月26日,记者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今日召开的宣判执行大会上,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犯芦红山进行宣判并执行死刑

据悉,故意杀人罪犯芦红山,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被害人王某花、姚某花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蔬菜综合市场沿路铺面18号的发廊上班和居住。

罪犯芦红山光顾发廊时与两名被害人相识并和王某花交往密切,后芦红山认为王某花以交往为名骗取其财物,姚某花从中协助,遂产生杀死两名被害人之念。作案后,芦红山潜逃回湖北省老河口市,于2017年9月15日在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花、姚某花均系头面部多处钝器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送检的现场血赤脚印与送检的芦红山赤脚印是同一人所留。

罪犯芦红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芦红山预谋报复行凶,持水泥块砸击致死二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芦红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芦红山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芦红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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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 欧恩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