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六安多家大药房,因销售假药,被处罚。具体详细信息如下:

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市监罚字〔2021〕56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新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六安市新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4月6日从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P1395,规格:20mg*7片)10盒,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上述批次药品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和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认定为假药,截止案发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市监罚字〔2021〕57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新丰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六安市新丰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1月14日从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P1395,规格:20mg*7片)5盒,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上述批次药品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和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认定为假药,截止案发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0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市监罚字〔2021〕58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金安区十里铺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六安市金安区十里铺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从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P1395,规格:20mg*7片)10盒,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上述批次药品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和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认定为假药,截止案发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0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市监罚字〔2021〕59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新浩淼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六安市新浩淼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从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P1395,规格:20mg*7片)20盒,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上述批次药品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和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认定为假药,截止案发销售了7盒(其余13盒已于2020年12月11日由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