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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律师】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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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宋某向曾某借款,曾某答应宋某借款要求后,宋某签下一张欠条,后曾某按照要求将钱汇款至张某账户,还款期限届满后宋某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还款,宋某辩称该笔借款转至张某账户,和自己没有关系,当时是张某让其帮忙向曾某借钱,并且张某承诺会还这笔钱,宋某认为张某既是同事又是朋友就帮了张某的忙,张某才是实际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宋某作为名义借款人是否负有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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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宋某负有还款责任,本案中出借人曾某和名义借款人宋某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张某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宋某向曾某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人为宋某某,曾某系根据宋某的指示将借款转给张某,即宋某实际参与了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且曾某作为出借人在借款时也不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基于保护出借人的信赖利益角度出发,名义借款人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