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中国检察网公布,邯郸一男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致一死一伤,被警方抓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起诉书公开...

邯郸男子肇事逃逸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13时许, 被告人申某某无证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沿魏县北皋镇至西康町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郝某某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上,郝某某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又将前方连某某驾驶的踏浪牌电动自行车(乘坐石某某)撞倒,造成郝某某死亡,连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申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申某个人信息被公开

被告人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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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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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郭某甲、王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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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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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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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勘查笔录。

现对其作出如下判决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晓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申某某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