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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放大镜、望远镜等光学塑料制品。A公司自1997年开始研发超薄型平面放大镜生产技术,研发出菲涅尔放大镜批量生产的制作方法——耐高温抗磨专用胶板、不锈钢板、电铸镍模板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和镍模制作方法。A公司根据其特殊设计,将胶板、模板、液压机分别交给B公司、C加工厂、D液压机厂生产。

被告人金某某于2005年应聘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间,金某某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对菲涅尔超薄放大镜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掌握设备供销渠道、客户名单等信息。金某某与A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其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及上述保密内容未被公众知悉期内,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

2011年初,金某某从A公司离职,当年3月24日以其姐夫的名义成立E公司。菲涅尔公司成立后随即向B、C、D三家供应商购买与A公司相同的胶板、模具和液压机等材料、设备,使用与A公司相同的工艺生产同一种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余元。

检察院以金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

金某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金某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要认定金某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这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条件。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审查:(一)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三)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具体到本案,商业秘密成立:

(一)涉案工艺具备非公知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通过对现有专利、国内外文献及A公司对外宣传材料等内容进行检索、鉴定后认为,A公司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的特殊制作工艺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二)涉案供应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相关证据证实,三家供应商提供的胶板、模具、液压机产品和设备均系A公司技术研发过程中通过密切合作,对规格、功能逐步调整最终符合批量生产要求后固定下来的,故相关供应商供货能力的信息为A公司独有的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

(三)现有证据足以排除金某某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或自行研发超薄放大镜生产工艺的可能。经对E公司账册及企业营收情况进行审计,证实该公司无任何研发资金投入,公司相关人员均无超薄放大镜等同类产品经营、技术研发背景,不具有自行研发的能力和行为。金某某辩称其技术系由其姐夫从放大镜设备厂家蔡某处习得,但经调查蔡某并未向其传授过放大镜生产技术,且蔡某本人亦不了解该技术。

(四)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A公司会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供应商、A公司员工证言证实,涉案加工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均系A公司花费大量人力、时间和资金,根据A公司生产工艺的特定要求,对所供产品及设备的规格、功能进行逐步调试、改装后选定,能够给A公司带来成本优势,具有价值性。

(五)A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协议约定明确,金某某应当知晓其对涉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证人证言、权利人陈述以及保密协议中保密津贴与月工资同时发放的约定,能够证实A公司支付了保密费。

要认定金某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证明,金某某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A公司员工证言等证据证实,金某某作为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因工作需要熟悉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生产制作工艺、生产过程、加工流程等技术信息,知悉生产所需的特定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信息及销售信息。根据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金某某使用的超薄放大镜生产工艺与A公司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生产工艺在相关的技术秘点比对上均实质相同,能够认定金某某使用了商业秘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金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