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11时30分许,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泊头裕华路运河桥东桥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广大群众,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也要戴好安全头盔,为自己多一层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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