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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互助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两起中介合同纠纷案,经过法官仔细审查案卷证据,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细致地讲解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金的规定,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公平公正地主持调解,两案均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案情一:原告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某某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 2020年 9月 20日经协商,原告将现有房源,即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恒信中央广场 8号楼某房屋转卖给被告,并同时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更名交房后 5天内向原告交中介费 10000元”。该房屋已于 2021年 1月 22日完成更名。2月 4日原告已将购房合同交付到被告手中。但双方约定期限已过,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中介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中介服务费10000元。

案情二:青海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杨某某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 年 3月 17日,原告作为居间人,被告作为买受方与出售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共计 4710元,由被告及房屋出售方共担,双方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签订,房屋出售方已经完成居间服务费支付义务。二被告迟迟不向原告依约支付居间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 4710元和违约金15213.3元。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在这类案件中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一是买方法律意识不强,不看或不细致看合同内容,轻信于中介服务人员的口头承诺就签字捺印,不清楚自己签字捺印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卖方即中介服务机构制作格式合同,中介服务人员服务存在欺骗、引诱等不专业的行为。鉴于两案中合同实际履行完毕,为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经法官耐心调解,案例一被告给付原告中介费9000元,案例二被告给付原告中介费400元。

庭后,法官就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法律意识薄弱,中介行业存在不规范行为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普法教育,并就今后遇到此类事情如何解决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当事人纷纷表示,此次打官司受益匪浅,感谢法官耐心细致地普法,今后遇到此类问题知道应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供稿:陈树莲

编辑:何金玲

审核:马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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