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渝府〔2020〕56号),就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现就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坚持限额采伐制度,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渝府〔2020〕56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森林法》,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升,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一)公开公平分解限额指标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市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以区县为编限单位的集体林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分解成果经区县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情况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规使用森林采伐限额
市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区县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应分别按照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使用,不得随意串换使用。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其相应的采伐指标可随之流转。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需采伐林木的,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三)规范特殊情况使用限额
各区县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时,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有关规定,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当地限额、优先安排限额,可不受分项限额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仍无法解决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向市林业局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采伐限额,且在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难以解决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向市林业局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在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时,应附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详见附件),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的佐证、依据资料;其中,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林木清理需有相应机构的意见,森林火灾受害林木采伐需经相应生长观察期后再确认。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仍不能解决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追加。
(四)强化林木采伐管理
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对采伐集体林木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可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松材线虫病疫区县的疫木采伐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防治实施方案实行即报即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凭使用林地审核(批)同意书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申请者可以是拟使用林地单位(业主)或原林地使用权权利人。采伐古树名木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严格按照古树名木、野生植物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林木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林木采伐技术要求执行。
(五)加强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监管力度,加强对凭证采伐林木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执法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凭证采伐和及时更新造林,对林木采伐和更新行为实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国有林,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其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市林业局将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不力、导致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区县,依法约谈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确保我市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建设成果不断巩固。
三、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林木采伐以及林内非道路转运林木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发放采伐证时,要在采伐证备注栏中明确告知采伐者应自行防范和管控采伐安全风险,并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由其自我负责保障采伐安全;要组织开展林木采伐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要积极探索采伐者签订采伐安全承诺书等监管模式。
附件: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
2021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采伐树种(优势树种)
拟采伐时间
年 月
采伐事由(特殊情况及处置简述)
采伐地点
主要拟采伐地:乡镇(林场) 村 社(小地名: )
采伐量
拟采伐林木总面积公顷;总蓄积立方米(国有蓄积 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 立方米),总出材量立方米。
商品林蓄积 立方米
天然林蓄积 立方米(国有蓄积 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
人工林蓄积 立方米(国有蓄积 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
公益林蓄积 立方米
天然林蓄积 立方米(国有蓄积 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
人工林蓄积 立方米(国有蓄积 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蓄积 立方米,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蓄积 立方米,地方公益林蓄积 立方米。
涉及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区面积 公顷,蓄积 立方米。
风景名胜区面积 公顷,蓄积 立方米。
森 林 公园面积 公顷,蓄积 立方米。
湿 地 公园面积 公顷,蓄积 立方米。
地 质 公园面积 公顷,蓄积 立方米。
其 它面积 公顷,蓄积 立方米。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2019年,根据《森林法》规定,按照国家林草局统一部署,市林业局启动了全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以下简称“十四五编限”)。2020年底,“十四五编限”成果经报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后,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渝府〔2020〕56号)。为加强和规范“十四五”期间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市林业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市林业系统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市司法局审查备案,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坚持限额采伐制度,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明确全面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公开公平分解限额指标。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集体林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及个人,分解情况应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依规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应分别按照各分项限额使用,采伐指标可随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流转,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需采伐林木不占采伐限额。三是规范特殊情况使用限额。各区县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时应统筹使用当地限额、优先安排限额,可不受分项限额限制;因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难以解决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仍不能解决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追加。四是强化林木采伐管理。采伐集体林木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松材线虫病疫区县的疫木采伐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防治实施方案实行即报即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凭使用林地审核(批)同意书直接申请办理;采伐古树名木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林木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执行。五是加强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监管力度,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和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严格凭证采伐和及时更新造林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国有林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其进行经营管理,执行相关监管制度;市林业局将依法约谈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不力、导致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三部分,明确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林木采伐以及林内非道路转运林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通知》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年森林采伐限额:指在某一行政区域或森林经营单位内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1、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林业“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5、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7、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林区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复函
来源:重庆市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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