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药通社

国知局宣告舒尼替尼晶型专利无效,石药、豪森、科伦获批上市!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栏目,公布无效决定,决定号为49520的文件,专利申请号: 200480036184.1专利,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申请号: 200480036184.1

名称:4-(3-氯-4-(环丙基氨基羰基)氨基苯氧基)-7-甲氧基-6-喹啉羧酰胺的甲磺酸盐的结晶(C)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权人:卫材R&D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保护已知化合物的盐型晶体,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该已知化合物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酸的加成盐及其盐的晶体,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专利保护的盐型晶体产生了预期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所述盐型晶体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起诉。期待后续结果!

专利法部分章节: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