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在担心看守所里面的亲属会不会被人打?其实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现在看守所的管理制度,打架是极其罕见的事情。一般情况,真不敢打架。我在市看守所和区看守所一共羁押了两年多的时间,我只亲眼见过一次打架斗殴的行为。

事情是发生在市看守所时,甲犯罪嫌疑人与乙犯罪嫌疑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续而动起手打了起来。同仓的犯罪嫌疑人迅速将两人分开来,并且按“报警器”向值班管教报告此事。不久,管教便打开仓门,将两人叫出去相继问话并询问事情的起因与谁先动手的?按他们的描述、同仓人员的作证再加上监控录像的证实。随后,按看守所的管理规定,有打架斗殴行为的一律戴上手镣脚镣一周,事后视其行为表现再行定夺是否需要继续执行此项规定。打架斗殴后被戴上手镣和脚镣是件很难受的事情,不仅自己的生活上诸多不方便,而且同仓人员的“福利”都会被取消。比如停止该仓全体人员当月的购物和每天半小时“放风”时间都会被主管取消掉。打架的双方按规定其中一个还会被调离同仓,防止日后继续产生摩擦。

所以说打架在看守所是条“红线”,没人会,也没人敢去触碰,而同仓人员也不允许其他人动手,一般一吵起来,大家都会马上主动去劝说双方冷静,不会任由事态继续发展下去。

如果屡教不改的,经常与同仓被监管人员打架或有其他长期不服从管理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那就是刑事案件了,如果打架致人重伤以上者,将会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本人“有幸”见过一个,就是我前文所说的“甲犯罪嫌疑人”。他在被调离后,又在短时间内在其他监仓与他人打架斗殴三次,后经看守所领导与驻看守所的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研究决定,一致同意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对其起诉,后经法院确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以上就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基本内容。 在认定上,本罪主体是特定的,即只有在押的罪犯才可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只有列举的四种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大家完全可以不用担心你在看守所的家属会被打或者其他受人欺负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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